单位劳务派遣工人数不得超员工总数10%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2 21:53:10
169 人看过
从南京市人社局劳动关系处昨天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全市所有劳务派遣单位自今年6月1日起到8月31日,须在人社部门进行调整用工方案的备案。具体为:用工单位在本规定施行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应当制定调整方案,确保在2016年3月1日前,把劳务派遣用工数降低到10%以内。
目前南京市劳务派遣工有16.9万人,他们通过291家劳务派遣企业为一些单位服务或工作,薪酬工资、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等方面的保障堪忧。市人社部门本月起对全市劳务派遣的单位和员工进行摸底走访,避免近年出现的劳务派遣用工被非法用于逃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等法律义务,明确规定用工单位劳务派遣人员的岗位数量将不得超过全体用工人员总数的10%。截止到2016年3月,如仍有单位超标适应劳务派遣用工者,将被处以每人5000—10000元的罚款,并对劳务派遣企业吊销经营许可证。
经调查,有的单位违规使用劳务派遣用工,这部分人员甚至占企业全体员工的70%—80%,很容易造成劳动关系不稳定、员工大量下岗失业等现象。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扩展阅读
-
劳务派遣工占总用工人数的比例是多少?
456人看过
-
应对劳务派遣人数超过10%的方法
475人看过
-
劳务派遣人数上限:正合同人员与劳务派遣工人数的比率是多少?
174人看过
-
劳务派遣人员在公司总人数中的占比?
121人看过
-
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
492人看过
-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关系,劳务派遣和正式员工的区别
499人看过
律师服务
热门律师推荐
#劳动合同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劳务派遣
词条
#劳务派遣
最新文章
#劳务派遣
相关咨询
-
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用工总量10%怎么办上海在线咨询 2022-10-01人社部2014年1月下发《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规定明确,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即用工单位在《暂行规定》实施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可以在《暂行规定》施行之日起两年内逐步降至规定比例。但同时要求,在未达到规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劳动者。超过比例的用工单位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调整用工方式,逐步
-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随意解雇工人员吗西藏在线咨询 2023-11-09劳务派遣也不能随意解雇职工,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
用工单位为什么要用劳务派遣工,为什么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向用工单位台湾在线咨询 2022-02-14劳务派遣近年来在我国迅速发展,劳务派遣用工形式非常普遍。使用劳务派遣的原因有多种:第一,降低成本,包括人力资源管理成本、税收成本、解约成本等。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工,除了发给工资和缴纳社保外,只需付给劳务派遣单位一定数量的管理费;使用劳务派遣工可以减少用工单位交纳的所得税;使用劳务派遣工,用工单位不存在解除劳动合同给付经济补偿金的风险。第二,有些用工单位的业务,季节性很强,使用劳务派遣工能很好的解
-
劳务派遣单位人数限制由谁规定香港在线咨询 2022-03-21劳务派遣人数限制由当地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负责监督。《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
-
劳务派遣单位应根据实际用工人数计算工资吗云南在线咨询 2023-05-01劳动合同中还应当一并约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若劳务派遣属跨地区派遣,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