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中国民商法律网【摘要】中国企业重整程序中的管理人制度尚存有诸多需要用立法或司法解释作出进一步改进的地方。这里主要包括两个大问题,首先是管理人的选任方法、任职资格以及报酬等有关管理人的选任程序相关的问题;其次是管理人的权限、义务等涉及管理人就任后的职责履行方面的规制问题。【关键词】重整程序;管理人的选任;管理人的职责【写作年份】2010年【正文】为了顺利地实践和运营破产程序,现代各国在其破产法律中均规定了法院、债权人会议及对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进行管理的管理人等专门机构。破产法律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上述程序性机构协助权利人行使其各自的权利,以使各方利益得以最终的保护和实现。其中,管理人的作用尤为关键。中国2006年企业破产法(2006年8月27日公布,2007年6月1日施行),在借鉴各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引入了管理人制度。本文将从解释论和立法论的视角,考察和分析中国企业重整程序中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权限及义务等问题。管理人是独立于债务人、债权人的中立机构,因此重整程序中的管理人制度首先应当考察管理人的选任方法、任职资格以及报酬等有关管理人的选任程序,即与入口阶段如何规制相关的问题。其次,还要就管理人的权限特别是与自行管理中的债务人的权限分工,以及管理人的义务等涉及管理人就任后的职责履行方面的规制问题进行探讨。在第一点问题上,恰逢澳大利亚近期对其破产法律中的管理人制度进行了重要的修改,而其中很多修改反映了许关国家管理人选任制度的争议性问题。因此,本文将借助澳大利亚自愿管理程序中的管理人制度,来进行比较性的考察和分析。另外,本文还将借助日本法中的详细而富有启发性的理论和实践成果。一、中国破产程序中的管理人制度企业破产法在对重整程序(第8章)、和解程序(第9章)及破产清算程序(第10章)分别作出规定的同时,将三种程序的受理阶段作了合并性规定。根据该法,即使法院依清算程序受理的案件,在法院受理后作出破产宣告之前,也可以转为重整程序或者和解程序。由于这样的制度设计,合并规定受理阶段的立法模式显得更为合理。合并性规定中包含了管理人制度(第3章)。这里所称的管理人,是对重整程序中承担重整工作之人(各国通常称之为重整人)、破产清算程序中承担清算工作之人(各国通常称之为清算人)的一种统称。管理人的工作开始于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引致的程序启动,并横贯三个程序。当然,由于程序之间的目的和特性差异,各种破产程序必然要求管理人行使其相对应的职责。因此企业破产法在重整程序和破产清算程序的章节中,均对管理人的职责作出了补充性规定。此外,考虑到管理人制度的重要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特别对管理人的选任办法和报酬作出了细致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以下简称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以下简称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两者均于2007年4月12日公布、同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学说和实务操作,中国现行破产管理人制度的概况如下。(一)关于管理人的选任依中国破产法,只有法院享有指定管理人的权限,法院应当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指定管理人(企业破产法第13条)。为防止程序的迟延,债权人未被赋予选任管理人的权限,但是债权人享有申请更换管理人的权限。法院指定管理人时,原则上采用名册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1条)。即,管理人一般由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从高级人民法院或者中级人民法院编制的本地管理人名册所列名单中,采取轮候、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指定(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2~14条、第20~26条)。但是,对于涉及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在全国范围有重大影响、法律关系复杂、债务人财产分散的企业破产案件,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的方式,邀请编入各地法院管理人名册中的上述机构参与竞争(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21条)。采用随机方式,是基于防止法官的肆意、进行公平选任而确保管理人中立性的制度考量,但这种方式并不能保证由最适合本案的人担任管理人。于是,在企业破产法实施后的全国首例破产案件--**丹耀房地产有限公司破产案件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没有局限于法律的框架而是采用了竞争(首先基于社会中介机构提出的工作方案,由法院选出数家备选机构)与随机(其次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作出选任)相结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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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是指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即对该企业进行重新整顿、调整。...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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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破产重整制度, 破产重整制度, 什么是破产重整制度? 如何理解新疆在线咨询 2022-03-09一、什么是破产重整制度破产重整制度是指对存在重整原因、具有挽救希望的企业法人,经债务人、债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下及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依法同时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或资本结构上的调整,以使债务人摆脱破产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破产清算预防程序。破产重整,又称企业再生或破产保护,是目前世界各国公认的挽救企业、预防破产最有力的法律制度之一。它源于英国,由美国立法发展至典型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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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破产重整管理人,破产重整管理人的职责有哪些青海在线咨询 2023-03-08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中,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 破产管理人的职责根据《破产法》第25条规定有以下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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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进入重整山东在线咨询 2022-08-13首先提出申请,法院受理后会通知债务人及债权人并作出公告,之后指定管理人,由破企业将自己的资料转交给管理人,由其管理破产清算期间的所有事物,破企业可以监督管理人,但是不能代替管理人做决定,如果对管理人的做法有异议可以向法院申请更换管理人,具体清算事务就是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了,清算完毕后由管理向法院提出终结破产程序,法院在15日内作出裁定,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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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程序规定适用的程序江西在线咨询 2023-02-27破产重整程序如下: 1、提出重整申请; 2、法院对重整申请的受理; 3、法院的调查; 4、选任检查人; 5、重整裁定; 6、受理重整申请裁定的效力; 7、重整计划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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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解释破产重整制度吗北京在线咨询 2022-08-26是企业破产法引入的一项制度,是指专门针对可能或者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度。破产重整制度作为公司破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已为多数市场经济国家采用。它的实施,对于弥补破产和解、破产整顿制度的不足,防范大公司破产带来的社会问题,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