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履行债务的请求权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3 09:51:08 376 人看过

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这里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既包括请求给付每一笔分期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也包括请求给付全部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请求给付全部债务的诉讼时效起算点从最后履行期间起算在理论上和实务中并不存在争议,而请求给付每一笔分期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究竟是从每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还是从最后履行期限起算,一直存在争议。应当说,对于同一债务而言,其具有整体性和唯一性,故尽管因对整体债务分别约定了分期履行期限和数额,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但该独立性不足以否定整体性,整体性和唯一性是分期给付债务的根本特征。因此,请求履行全部债务每一笔分期履行债务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是其应有之意。

分期履行之债是指在履行方式上具有特殊性,依据时间、地点、批次等因素多次性地加以实现的债。这种分期履行之债的典型形式有分期付款的买卖、租赁、雇佣关系中工资的按期支付等。以分期付款买卖为例,它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先行给付标的物,另一方分期给付价金的买卖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在占有标的物后,分两期以上偿还价款,是一种特殊的货物买卖方式,其特殊之处在于其付款方式。此种典型的分期履行之债,在通常情形下,标的物于契约成立时即行交付于买受人占有及使用收益,而价金则在此之后分期陆续支付,使买受人可以有新式生活上的享受而不会有过重的负担,具有刺激消费、促进生产、提升生活品质进而繁荣社会的功能,从而成为一项适用广泛的重要交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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