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原则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4 16:06:47 93 人看过

对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活动应当共同遵守的基本原则作了规定,包括:建筑工程的发包与承包双方应当依法订立合同,全面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原则;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在建筑工程的发包与承包活动中禁止任何形式的行贿受贿行为的原则;建筑工程的造价应当由合同双方依法约定以及发包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的原则;建筑工程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合同的规定。

综合上面所说的,施工合同在签订好之后就需要依法的备案,但在备案时也需要支付一笔备案的费用,此费用的支付会按不同的合同,不同的地区来进行确定,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可以多咨询一下,这样就可以保障到自己的权益。

一、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有什么?

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根据规定,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之一是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但由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结果的特殊性,往往是承包方已经通过施工建设使得建筑材料已经形成在建工程或者甚至是竣工的建筑工程了。因此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返还财产不太可能性,因此司法解释制定了相对灵活的解决方案:

(一)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这里要充分注意,只是“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而非“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也就是说支付的工程款不一定是实现约定的那个金额,也没有以工程定额为标准,通过鉴定确定建设工程价值的补偿原则。在这里,司法解释制定者是采用“折价补偿”的方式处理无效合同的。

(二)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如果建设工程施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但是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法院应予支持。

(三)不予支付工程款

如果建设工程施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四)发包人按照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桩基施工合同需要备案吗

需要进行备案。

相关法律:《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七百八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建筑法》第十五条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打桩施工属于建设工程施工的一部分,必须签订合同以明确建设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保护建设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权益的依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经生效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就产生了法律上的关系。而签订相关合同后,将合同及时备案,能及时保障双方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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