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清松与莆田市凤凰山公园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18:05:39 221 人看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决书

(2005)闽民终字第4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清松(又名林青松),男,195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莆田市涵江区后度社区居委会三江街。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莆田市凤凰山公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凰山公园),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凤凰山。

法定代表人黄春水,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炳熊,福建修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林清松因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莆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林清松、被上诉人莆田市凤凰山公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凰山公园)的委托代理人郭炳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0年11月3日《莆田侨乡时报》上刊载了署名为林青松、许庆春的文章《被历代皇帝御赐的莆田人》,内容为被历代皇帝御赐的11名莆田人,顺序为金鲤、吴贤秀、林默、蔡襄、黄公度、陈俊卿、林光世、陈文龙、陈经邦、吴英、喻钟岳。被告的文化长廊张挂有图像文章《被历代皇帝御赐的莆田人》,内容为被皇帝御赐的8名莆田人,顺序为金鲤、吴贤秀、黄公度、陈俊卿、林默娘、蔡襄、林光世、陈经邦。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林清松、许庆春在收集大量相关历史材料的基础上进行整理,创作完成《被历代皇帝御赐的莆田人》一文,并在《莆田侨乡时报》上署名发表。许庆春向法院出具书面证明材料,表示其不是文章执笔者,放弃原告权利,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认可。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的表达而非作品的内容,原告林清松等在撰写《被历代皇帝御赐的莆田人》后,不能排斥他人就同一题材再次进行创作。同时被告在文化长廊张挂的《被历代皇帝御赐的莆田人》与原告林清松的文章在创作风格、文字表述等表达形式方面与原告的文章不同,原告起诉被告抄袭剽窃自己作品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林清松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由原告林清松负担。

原审判决后,原告林清松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在《莆田侨乡时报》上发表的标题为《被历代皇帝御赐的莆田人》一文与被上诉人同标题文章内容相似难以避免,仅以人数和排列次序不完全一致,同时被上诉人配有插图等认定被上诉人不是抄袭剽窃错误。本案中,文章的抄袭剽窃行为与插图没有因果关系,与本案无关,上诉人文章内容是11人,而被上诉人只有8人,少抄袭3人不等于无抄袭,两者文章中人物排列次序不完全一致不能掩盖每一个独立人物表达内容的抄袭剽窃事实。上诉人发表文章在先,被上诉人同标题的文章是剽窃的,上诉人的文章有一处错误,在被上诉人同标题文章出现一模一样的错误,在不同排列顺序的前提下,被上诉人8个人物的内容与表达与上诉人8个同名人物的内容及表达完全相同,一审法院开庭时间较短仅28分钟,在审理之前不进行调查妄下判决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凤凰山公园答辩称:首先,上诉人举证的《被历代皇帝御赐的名莆田人》,是于2000年11月3日刊登在《莆田侨乡时报》上,而答辩人悬挂在公园文化长廊内的《被历代皇帝御赐的莆田人》是早在97年的五一节前,由原《莆田乡讯》主编付绍良记者,根据原《福建论坛》主编张大任口述记录,并查阅《辞海》、《莆田市志》等历史资料,通过整理、插图后,于当年五一节公开张挂在文化长廊内供游客阅览,不存在抄袭的行为。其次,二篇文章的形式、人物排列、创作风格等各形一体,根本无法混为一谈。文章通常是以整体形式来体现创作成果的,但上诉人的文章内容是体现在以每一个独立人物的表达方式上,这些历史人物的独立素材,上诉人同样也是通过抄袭、引用历史资料,排列式地将这些历史人物罗列在一起作为自己的创作,被上诉人没有抄袭。再次,被历代皇帝御赐的莆田人的名字、字号、出后年月、所受赐封的内容等基本素材,早已散见诸多历史资料之中,在民间也作为佳话广为流传,任何一位有心撰写这类文章的作者,难免对上述的基本情况会出现雷同,上诉人欲独占这些公有领域的历史资料,有悖于公序民俗。综上,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二审经审理查明,一审认定的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本案中,上诉人林清松撰写的发表在《莆田侨乡时报》标题为《被历代皇帝御赐的莆田人》一文,记载了莆田籍被皇帝御赐过的十三个历史人物,但该文对上述历史人物的表述基本都是按照姓名、字号、籍贯、曾任官衔、皇帝御赐内容等顺序排列,由于这些内容均来自公有资料,且对这些内容的表达是唯一的或者是有限的,故应当认定该文不具有独创性,不应受著作权法保护。被上诉人在其文化长廊张挂的《被历代皇帝御赐的莆田人》一文,其内容虽然与上诉人撰写的《被历代皇帝御赐的莆田人》一文基本相同,但由于上诉人撰写的《被历代皇帝御赐的莆田人》一文不享有法律意义上的著作权,所以被上诉人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的行为构成侵权的理由均不能成立,应以驳回。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上诉人林清松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杨健民

审判员陈一龙

代理审判员黄从珍

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张丽姑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24日 17:3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著作权纠纷相关文章
  • 范山诉昆明伟达园林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
    1、原告范山诉称:原告1982年1月参加工作,1995年5月调入五华区绿化处下属昆明伟达实业公司工作,2004年4月因企业改制进入被告处工作,并于2006年7月与被告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同时成为被告的股东和监事。由于被告经营管理不善,处于严重亏损状态,原告积极履行自己的监事职责遭到被告领导的不满,于2007年12月18日以原告连续旷工达100多天为由与原告解除了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于2007年12月25日送达原告。原告作为被告的监事,是为被告的利益履行监事职责,除在外寻求法律帮助外都尽量到单位报到,不存在旷工的事实。综上,请求判令:1、撤销被告2007年12月18日《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2、被告补发2007年2月至2008年2月工资1704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2、被告昆明伟达园林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是公司的监事同时也是被告的员工,其应当遵守被告的规章制度。原告一直连续旷工,被
    2023-04-23
    354人看过
  • 深圳市科瑞电子有限公司与永泰锋国际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高民终字第5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科瑞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上步工业区202幢238房。法定代表人沈卫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熊英,北京市凯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惠洁,北京市凯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永泰锋国际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新界火炭山尾街18-24号沙田商业中心1515室。法定代表人杨少聪,董事。委托代理人白洁,北京市名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石兵,北京市名世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科瑞电子有限公司(简称科瑞公司)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2)一中民初字第73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3年6月5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科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熊英、许惠洁,被上诉人永泰锋国际有限公司(简称
    2023-06-08
    414人看过
  • 林**与曹*、顺德市**有限公司侵害名誉权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明喜,(略)。委托代理人周瑞平、付金华,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铮,(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顺德市锡山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港口路。法定代表人王晓玉。职务:董事长。两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郭鲁,广东商融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林明喜因侵害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顺德市人民法院(2002)顺法民初字第028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以本案缺乏侵权事实为由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以裁定的形式处理了实体问题,违反法定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顺德市人民法院(2002)顺法民初字第02837号民事裁定;二、指定广东省佛
    2023-06-07
    220人看过
  • 上海清妃化妆品有限公司与上海白玉兰妇科医院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2009-08-1011:23:14上海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2009)浦民三(知)初字第49号原告上海清妃化妆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钦,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丁成刚,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被告上海白玉兰妇科医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鹭青,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占文营,上海白玉兰妇科医院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陆宝雷,上海白玉兰妇科医院有限公司员工。案由: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原告上海清妃化妆品有限公司诉称:原告委托摄影师为“清妃水蕴衡润系列”代言人吴佩慈拍摄照片,此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原告,从未许可任何人使用该照片。2009年2月中旬,原告发现有人在延安西路地铁站散发《女人世界》2009年第3期副刊,该副刊封面上,擅自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吴佩慈照片。《女人世界》2009年第3期副刊由被告上海白玉兰妇科医院供稿。原告提起诉讼,要求女人
    2023-06-08
    348人看过
  • 三亚凤凰国际机场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南方航空集团海南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4)三亚民一初字第4号原告三亚凤凰国际机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三亚凤凰镇凤凰国际机场内。法定代表人李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方德,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杨明华,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中国南方航空集团海南有限公司,住所地:三亚市丹州小区C3栋。法定代表人何隆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元庆,北京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文超,北京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原告诉称,1994年5月11日和1994年6月8日,我公司与被告双方分别通过凤总函[1994]23号《关于海南省航空公司、海南北亚航空有限公司租用凤凰机场土地及建设有关问题的函》及北亚函[1994]19号《关于签订使用凤凰国际机场协议的函》,达成了关于被告租用我公司在凤凰机场内150亩土地的合意。我公司以[1994]23号函同意被告租赁150亩土地,使用期15年,
    2023-06-08
    146人看过
  • 商顺文因与被告卞山著作权纠纷一案
    原告商顺文,男,汉族,1967年10月1日出生,住沁阳市联盟小区12号楼4单元2楼西户。委托代理人张万广,河南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卞山,男,汉族,1985年8月19日出生,住博爱县磨头镇胭粉庄村。委托代理人宋中海,河南国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荆富生,河南国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商顺文因与被告卞山著作权纠纷一案,于2007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07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2007年12月3日、2008年1月21、22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商顺文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万广,被告卞山及其委托代理人宋中海、荆富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商顺文诉称,2007年1月经申请备案创立了商顺文一周钢笔字速成网站,发表了“中国汉字书写方法解谜”等网页和文章,并郑重声明,该网站所有文字及图片资料版权归商顺文所有,未经同意,不得复制、下载、转载、或用于其他用
    2023-06-08
    146人看过
  • 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与扬州市中医院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2009-08-1717:11:18江苏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扬民三初字第0037号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朝阳区幸福村中路锦绣园B座2C2室。法定代表人路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风、郭伟,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扬州市中医院,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文昌路575号。法定代表人王清荣,院长。委托代理人王生干,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与扬州市中医院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间已达成和解,现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13元,减半收取756.5元,由原
    2023-06-08
    137人看过
  • 电视广播有限公司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重庆市分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8)渝五中民初字第38号原告电视广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将军澳工业村骏才街77号电视广播城。法定代表人陈志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雪梅,重庆俊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笑,湖南潇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路166号2号楼9层。负责人杨俊,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电视广播有限公司诉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重庆市分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电视广播有限公司于2008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电视广播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电视广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减半收取2200元,由原告电视广播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
    2023-06-08
    174人看过
  • 劲超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天津市津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2010-01-1315:19:06河北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9)冀民三终字第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劲超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原邢台市劲超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增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贵坤,宁晋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津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化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德胜,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席玲玲,该公司职员。案由: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上诉人劲超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原邢台市劲超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劲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津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石民五初字第00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驳回津成公司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津成公司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
    2023-06-08
    135人看过
  • 飞乐影视制品公司与王雄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榕民初字第67号原告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机场路118-122号广东音像城一楼41-44档、三档F号。法定代表人黄俭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黎达、金文武,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雄,男,汉族,1977年12月30日,系台江区华信音响店负责人,住福建省福清市三山镇三山村1屯3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雄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于2005年3月4日以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雄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雄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41.97元由原告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
    2023-06-08
    134人看过
  • 范兴儒与甘肃花雨酒业有限公司、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2010-01-1309:41:42甘肃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甘民三终字第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范兴儒,男,汉族,1941年8月生。住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922号5045室。委托代理人:陈灿,甘肃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花雨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皋兰路3号(工贸大厦15层)。法定代表人:宋育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国锋,甘肃天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法定代表人:唐桥,该公司董事长。范兴儒诉甘肃花雨酒业有限公司、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由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6月4日以(2008)兰法民三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审理终结。宣判后,范兴儒和甘肃花雨酒业有限公司均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2023-06-08
    266人看过
  • 珠海市华丰食品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新乡市亚特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2009-08-1109:14:01上海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9)浦民三(知)初字第133号原告珠海市华丰食品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东,总裁。委托代理人刘宇宽,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乡市亚特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学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宣,男,新乡市亚特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吴福生,河南辉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兆亭。案由: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原告珠海市华丰食品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诉称,原告系一家食品生产企业,主要生产经营方便面等产品。2008年原告兴化分公司及兖州分公司与案外人权迎东、华丰食品(咸阳)有限公司签订一份《授权协议》,约定由权迎东将其原创创作的“三国演义72人物全彩漫画双面全彩套卡”独家授权给原告使用。后原告将上述作品用于其产品包装袋内。近期,原告发现其产品销量大幅下降,经调查,发现市场
    2023-06-08
    169人看过
  • 李唯中与北京燕山出版社、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原告李唯中。委托代理人高建学。委托代理人李琦琛,北京市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燕山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灯市口大街100号。法定代表人尹崇捷,社长。委托代理人王斌,北京嘉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7号。法定代表人滕家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天一。原告李唯中与被告北京燕山出版社、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图书大厦)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唯中的委托代理人高建学,被告北京燕山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王斌、被告北京图书大厦的委托代理人刘天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唯中诉称,被告北京燕山出版社于2007年8月出版发行的《天方夜谭》,未经原告允许将其翻译作品“乌木马的故事”、“辛迪巴德航海历险记”、“朱德尔三兄弟的故事”收入其中,
    2023-06-08
    387人看过
  • 萧玉田诉北京王府井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原告萧玉田,男,汉族,1945年4月12日出生,河北承德画院院长,住址河北省承德市。委托代理人张华,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常青,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王府井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255号。法定代表人郑万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润,女,汉族,1984年12月21日出生,北京王府井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单位宿舍。被告北京彩梦服装服饰制作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里堡北里24号楼地下室东段08号。投资人梅弘力,经理。委托代理人翁宝琪,男,汉族,1952年9月20日出生,北京彩梦服装服饰制作中心业务经理,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原告萧玉田与被告北京王府井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王府井百货公司)、北京彩梦服装服饰制作中心(简称彩梦服饰中心)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2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2月12日公
    2023-06-08
    274人看过
换一批
#著作权法
北京
律师推荐
    #著作权法 知识导航
    展开

    著作权纠纷是指著作权人与作品使用人或其他任何第三人,就著作权的行使而发生的争执。著作权纠纷包括著作权侵权纠纷和著作权合同纠纷两大类。... 更多>

    #著作权纠纷
    相关咨询
    • 莆田林权交易纠纷律师费用
      新疆在线咨询 2023-07-03
      1、按件收费收取 (1)无财产争议:6000元-20000元之间; (2)法律文书:600元-2000元之间; (3)律师见证:2000元-10000元之间; (4)代办公证:1500元-3000元之间。 2、民事案件收费 (1)一审争议标的在10万元以下:部份7%,但不少于5000元; (2)一审争议标的在10万元以上但在100万元以下:部分6%; (3)一审争议标的在100万元以上但在500万
    • 萧山凤凰XX一直不下来
      新疆在线咨询 2022-10-05
      可能需要等一等。 1、只有五证齐全且小区通过综合竣工验收合格后的房子才可以办理房产证的,而新房通常三个月拿到房产证,二手房过户以后,一个月左右拿到房产证。 2、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3、由于开
    • 莆田公园流转如何给
      新疆在线咨询 2023-10-07
      1、修建公园征收的是房屋还是土地,房屋和土地的补偿标准是不同的。 2、农村房屋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征地拆迁适用的法律是《土地管理法》及各地政府依据该法制定的征地拆迁补偿办法。补偿标准原则上是不得降低原有生活水平,短期生活有改善,长远生活有保证。同时要根据房屋的建筑结构和修建年代、地理位置和用途进行综合考量。还要结合政府的安置方式来区别计算。按照产权置换的,应该给予合理面积和装修费补偿、搬迁费补助、
    • 莆田市政府公开信息的权限有哪些?
      台湾在线咨询 2023-09-25
      第九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 莆田公园强征如何赔偿
      上海在线咨询 2023-07-21
      1、修建公园征收的是房屋还是土地,房屋和土地的补偿标准是不同的。 2、农村房屋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征地拆迁适用的法律是《土地管理法》及各地政府依据该法制定的征地拆迁补偿办法。补偿标准原则上是不得降低原有生活水平,短期生活有改善,长远生活有保证。同时要根据房屋的建筑结构和修建年代、地理位置和用途进行综合考量。还要结合政府的安置方式来区别计算。按照产权置换的,应该给予合理面积和装修费补偿、搬迁费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