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养遗属待遇支付
申请条件
(一)材料申报
1、工亡职工有供养遗属的:需提供供养人的户口薄、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供养人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街道(乡镇)出具的无固定收入证明、户口所在地社保部门出具的无退休金证明、单位编号、工亡职工个人编号、外地人员需提供详细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
2、退亡职工有供养遗属的:需提供《死亡证明、供养人的户口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供养人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街道(乡镇)出具的无固定收入证明、户口所在地社保部门出具的无退休金证明、单位编号、退亡职工个人编号。
3、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需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原件或《法院判决书、公安机关的处理意见。
4、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职工,单位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失踪证明或法院宣告的《死亡证明。
(二)待遇审核
1、工(退)亡职工有供养遗属的,每月10日前,单位经办人员持上述材料到工伤生育经办部门与工亡一次性待遇一起核定,窗口人员根据单位提供的材料建立工亡职工档案,首先核定出工亡一次性待遇,同时建立供养遗属档案,最后生成《职工因工伤(亡)待遇支付单。
2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职工,有供养遗属的,需提供公安机关的《失踪证明,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正式认定工亡后,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法院宣告的《死亡证明到工伤生育经办部门办理待遇核定,窗口人员审核后建立供养人员档案。
办理地点
大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联系方式
受理公众办事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00~5:00
办理流程
①单位专管员向医保中心提供如下资料:
1、工亡职工有供养遗属的:需提供供养人的户口薄、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供养人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街道(乡镇)出具的无固定收入证明、户口所在地社保部门出具的无退休金证明、单位编号、工亡职工个人编号、外地人员需提供详细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
2、退亡职工有供养遗属的:需提供《死亡证明、供养人的户口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供养人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街道(乡镇)出具的无固定收入证明、户口所在地社保部门出具的无退休金证明、单位编号、退亡职工个人编号。
3、交通事故或涉及第三人责任的职工,需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原件或《法院判决书、公安机关的处理意见。
4、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职工,单位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失踪证明或法院宣告的《死亡证明。
②待遇审核:
1、每月10日前,单位持上述材料到工伤生育经办部门与工亡一次性待遇一起核定,窗口人员首先根据单位提供的材料建立工亡职工档案,核定出工亡一次性待遇,建立供养遗属档案。生成《职工因工伤(亡)待遇支付表。
2、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职工有供养遗属的,单位专管员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失踪证明,到工伤生育经办部门先预支供养遗属待遇,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正式认定工亡后,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法院宣告的《死亡证明到工伤生育经办部门办理待遇核定,窗口人员审核后建立供养人员档案。
③复核办理:
供养遗属待遇审核窗口审核供养待遇后,将所有材料转交供养待遇复核窗口,复核窗口输入单位编号,调出审核窗口生成的供养人员待遇表,对已审核的待遇与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打印《职工因工伤(亡)待遇支付表,加盖审核印章。
每月10日后,工伤生育经办部门根据供养人待遇人员档案生成供养人待遇明细表和汇总表。财务部根据已审核过的数据形成报盘数据,报到银行,由银行将待遇打入供养人定期待遇存折。
办理材料
1、工亡职工有供养遗属的:需提供供养人的户口薄、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供养人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街道(乡镇)出具的无固定收入证明、户口所在地社保部门出具的无退休金证明、单位编号、工亡职工个人编号、外地人员需提供详细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
2、退亡职工有供养遗属的:需提供《死亡证明、供养人的户口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供养人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街道(乡镇)出具的无固定收入证明、户口所在地社保部门出具的无退休金证明、单位编号、退亡职工个人编号。
3、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需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原件或《法院判决书、公安机关的处理意见。
4、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职工,单位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失踪证明或法院宣告的《死亡证明。
设定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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