窝藏包庇罪的立案标准:
(一)主体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二)主观上行为人具有故意的心态;
(三)客体是司法机关对犯罪进行刑事追诉和刑事执行的正常活动;
(四)客观上行为人实施了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胡瑾律师办理的许---包庇窝藏罪(安徽省高级法院二审)改判
徐—在一起故意伤害致死案中,一审被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5年有期徒刑,胡瑾律师二审接受徐—的委托,担任其二审的辩护人,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下达二审判决书,改判徐—有期徒刑三年。
辩护词
安徽徽达律师事务所胡瑾律师接受徐--包庇窝藏罪被告人徐--的委托和安徽徽达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其二审辩护人,下面就根据事实与法律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徐--没有窝藏包庇张伟的犯罪事实。
窝藏、包庇罪,实际上是两个罪名,即窝藏罪和包庇罪,所谓窝藏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而包庇罪则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予以包庇的行为。窝藏包庇罪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住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辩护人认为,徐--既没有为张伟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也没有作假证明对张伟予以包庇。相反,徐--在得知张伟枪击陈广海后,多次劝说张伟投案自首。可以说,没有徐--的多次劝说,张伟是不可能投案自首的。
(一)一审庭审中有以下记录:
1、问:(张伟)你和徐--见面后到什么地方去了?答:向寿县去了,第二天到合肥住了一天,徐--劝我自首。(一审庭审记录第7页)
2、问:(张伟)徐--劝你投案可是事实?答:是事实。(一审庭审记录第9页)
3、问:(张伟)你在东津渡大桥总共和徐--在一起呆了几天?答:在东津渡大桥见了面后,在寿县呆了一天,在合肥呆了一天,第三天就去投案。(一审庭审记录第10页)
4、问:(徐--)那后来你们怎么又分开了?答:我讲出了这么大的事,我们还是投案。(一审庭审记录第35页)
(二)一审判决已经确认以下事实:
1张伟供述:打过后,其给徐--讲把陈广海打了,徐--把其骂了一顿。后外逃在寿县时,徐--劝其自首。其认为徐--讲的对,跑不是事,所以就投案了。
2、被告人张传辉供述:在东津渡大桥看见徐--在那,张伟有跟徐--讲:俺哥,我拿枪把广五腿打断了。徐--讲:你拿枪打他干吗,现在我们的公司在发展,你怎么打他。张伟讲:我自己做的我自己担。枪、刀也交给韦红了。过了一段时间后,徐--和其讲张伟投案了。
3、被告徐--供述:后来其开车到东津渡大桥见到张伟、木志国、张传辉三人。见面之后,就批评张伟并让张伟把车还掉。
窝藏罪的行为人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的目的是帮助其逃匿。本案主犯张伟在案件发生14天后(即2006年4月26日)就投案自首,完全是徐--劝说的结果。因此徐--在张伟犯罪后带着张伟到寿县、合肥,其目的是说服张伟投案自首,根本不是帮助张伟逃匿。
二、徐--安排木志国到会计2000元钱证据不足。
木志国交代是徐--打电话给胡忠莹,让她给木志国2000元系孤证。1、胡忠莹没有承认给木志国2000元的事实。2、胡忠莹系公司的会计,如果徐--交代胡忠莹从公司支付2000元给木志国,胡忠莹应该将该支出项目入帐,否则该案就变成了胡忠莹本人支付2000元给木志国。3、也没有证据证明徐--归还2000元给胡忠莹。4、徐--也拒绝承认曾经安排胡忠莹给木志国2000元作为外逃费用。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徐--)让木志国在回家途中到其公司会计处取2000元钱。证据不足。
三、徐--窝藏、包庇木志国的行为并非情节严重。
窝藏包庇罪的情节严重是指,窝藏、包庇多人的;一贯或多次窝藏、包庇的;窝藏、包庇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的;被窝藏、包庇的犯罪分子其间又犯下严重罪行的;窝藏、包庇被在全国范围通缉的犯罪分子的;窝藏、包庇的动机、手段十分恶劣的等。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财物,帮助多人逃跑,且指使他人隐藏、转移作案工具,其行为构成窝藏、包庇罪,且属情节严重。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既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
(一)窝藏包庇罪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住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指使他人隐藏、转移作案工具不是窝藏、包庇罪的犯罪行为。
(二)窝藏、包庇罪情节严重中的窝藏、包庇多人是指窝藏、包庇三人以上,本案中徐--并没有窝藏包庇三人以上。依据法律,只能认定徐--窝藏包庇了木志国,不能认定徐--的窝藏包庇情节严重。
(三)徐--对陈广海受害的情况仅限于张伟造成的枪伤,对木志国如何对陈广海实施的刀砍行为及危害后果并不是十分清楚。徐--并不认为木志国是严重的犯罪分子,而张伟才是严重的犯罪分子,所以徐--才反复劝张伟投案自首,而没有反复劝木志国投案自首。
综上所述,徐--在得知张伟枪伤陈广海之后,多次批评张伟,多次劝说张伟投案自首,张伟真是在徐--的劝说下才投案自首的,所以,徐--没有窝藏包庇张伟的犯罪事实。徐--窝藏木志国的行为情节轻微,根本不存在情节严重,一审判决认定徐--安排公司会计给木志国2000元外逃费用证据不足。建议二审法院减轻对徐--的惩罚。
辩护人:安徽徽达律师事务所
2007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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