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依据及条件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需要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材料来源
法定依据及描述
1
食品生产许可变更申请书
[格式文本下载]?[示范文本下载]
原件3份(申请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申请人应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字确认,加盖企业公章)
企业提供
《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申请变更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食品生产许可变更申请书;
2
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
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企业提供
《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申请变更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二)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
3
与变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原件3份(申请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申请人应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字确认,加盖企业公章)
企业提供
《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申请变更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三)与变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流程
01
收件
02
受理
03
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
04
审查
05
决定
06
制证
07
发证
本事项为原件预审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2次即可办结,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与受理
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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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90146-->
5-->
5个工作日
审查材料齐全性、合法合规性。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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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7-8253768-->
10-->
当场受理
审查材料齐全性、合法合规性。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与决定
特殊环节(现场核查)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龙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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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7-8253768-->
10个工作日
-->
须提前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特殊环节所需时间通知书》
报送现场核查报告书,核查人员签字确认结果。
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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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8290146-->
5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和现场核查材料齐全性、合法合规性复查
补正材料、退件、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或许可发证。
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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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龙义华
5个工作日
报件材料齐全性、合法合规性。
准予许可制作《准予许可通知书》,不予许可制作《不予许可通知书》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送达方式
办理结果
颁证与送达
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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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何玲
-->
1个工作日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准予许可制作《食品生产许可证》,不予许可制作《不予许可通知书》[下载][下载][下载]
[下载][下载][下载]
-->
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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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何玲
-->
1个工作日
发《食品生产许可证》、《不予许可通知书》
证照模板预览?不予许可决定通知书
资料[下载]
-->
四、办理地点
贵州省毕节市洪南路贵毕大道3号毕节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12号食药监窗口,乘坐公交3路、6路、7路、9路、14路等车,到毕节市洪南农贸市场、洪南水果批发市场站点上/下车。
五、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毕节市食药监局
七、办理费用
不涉及收费
八、法律依据
1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5条[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文章来源: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n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n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n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n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n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n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n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n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n (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n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n \n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n 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应当符合前款第六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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