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若出现有损党中央权威、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言行,应引起我们的警惕。
在教育教学活动以及其他场合中,若出现有损党中央权威、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则应引起我们的警惕。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七)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十一)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违反教育教学法规
根据所给的标题,我们可以看出这是一道法律分析的题目。根据分析,我们可以得知这是一道关于违反教育教学法规的题目。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相关规定,违反教育教学法规的行为将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具体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规章、决定、命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致使教育教学工作发生重大事故的;
(二)未按照有关规定对教育教学工作进行评估,或者评估结果不真实、不准确的;
(三)未按照有关规定对教师、学生进行培训或者考核的;
(四)未按照有关规定对教育教学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的;
(五)未按照有关规定对教育教学工作进行安全管理的;
(六)未按照有关规定对教育教学工作进行保密的;
(七)未按照有关规定对教育教学工作进行统计、评估的;
(八)未按照有关规定对教育教学工作进行管理的。
因此,违反教育教学法规的行为将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包括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等。同时,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分。
教育教学活动是培养和选拔人才的基石,是教育工作的核心。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任何违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有损党中央权威、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等行为,都应该引起我们的警惕。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规章、决定、命令,有上述行为之一的,都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我们应该时刻牢记教育教学法规,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为培养和选拔人才,为教育事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根据以往情况,凡在职教师利用寒暑假办班的,都没有而且也得不到教育局批准,因为教师有休息权、参加培训权,教师这些权利在假期里要得到维护。因此,在职教师利用假期办班,基本上属于非法办学,应该严格禁止。已经办的,要予以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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