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处理规则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10:12:53 239 人看过

一、劳动争议仲裁处理规则

劳动争议仲裁处理规则:

1.先行调解原则。即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在裁决前,首先应进行调解,不经调解一般不得裁决。

2.回避原则。是指仲裁委员会成员或仲裁员在仲裁劳动争议案件时,认为具有法定回避情况不宜参加本案审理,或当事人认为仲裁员具有法定回避情节的,可能影响公正裁决,都可以自动或申请回避。

3.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庭均为三名或三名以上单数组成。

4.一次裁决原则。是指任何一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都是最终裁决,当事人不服裁决的,不能向上一级仲裁委员会再次申请仲裁,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劳动争议仲裁庭审流程

劳动争议仲裁庭审的流程:

1.告知当事人开庭审理的日期与地点;

2.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发出公开开庭审理的公告;

3.开庭;当事人陈述;证人作证;

4.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5.宣读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

6.庭审辩论;

7.评议与裁决。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三、劳动争议仲裁时效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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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08日 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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