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及赔偿范围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7-10 16:47:47 441 人看过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及赔偿范围有哪些

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存在特定情形,导致对方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这种责任通常被称为缔约过失责任。关于赔偿范围,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固有利益的损害和信赖利益的损失。

1.对于固有利益的损害:

(1)它主要指的是在缔约过程中,因一方未尽保护义务而导致相对方人身权、财产权的损害。

(2)这种损害应由加害人承担全额赔偿责任,不存在是否以履行利益为最高限额的问题。

(3)具体赔偿范围包括身体、健康、生命丧失等的损害或损失,例如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必要的营养费等。

(4)在致残或致死的情况下,还应包括相应的残疾生活补偿补助费、丧葬费等。

2.信赖利益的损失则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1)直接损失主要指因缔约过失行为而直接产生的费用或损失,如缔约费用、准备履约和实际履约所支付的费用、因身体受到伤害所支付的医疗费等。

(2)间接损失则包括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放弃的获利机会损失、利润损失等。这些损失同样需要得到相应的赔偿。

缔约过失责任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当一方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真实意图,而是以订立合同为借口进行恶意磋商,损害对方利益时,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如果一方故意不告知或提供虚假的重要信息,如财产状况、履约能力等,导致对方基于错误信息订立合同,也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泄露或不当使用对方商业秘密: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如果一方泄露或不当使用对方商业秘密,无论是否因此获取利益,都可能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4.违反其他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包括违反及时通知、保护对方人身安全等义务,导致对方人身或财产损失的,也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这些情形都涉及到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违反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先合同义务,导致对方信赖利益遭受损失,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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