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人:李xx,男,现年35岁,汉族,xx省xx市人,
农民,家住xx市办事处院内(死者之夫)。
被告人:王xx,男,现年47岁,汉族,xx省xx市人,
xx区卫生院院长,家住xx卫生院。
请求事项:
一、要求xx市人民检察院依法起诉玩忽职守者王xx,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
二、要求xx区卫生院偿付安葬费壹仟元及死者之子xx抚恤金贰仟伍佰元。
事实和理由:
xxxx年xx月xx日凌晨xx时xx分,控告人之妻张xx因产前大出血被送至xx区卫生院急诊(前胎曾作剖腹产术),该院院长王xx听取了经管医师吴xx诊断病情后的汇报。吴xx提出由妇产科唯一的医师凡xx参加剖腹产手术的建议,并通知天明即作手术(因当夜停电)。xx月xx日上午x时,被告王xx来到病房见张下肢浮肿已至腹股沟部,宫底在脐下四指,无宫缩等症状,在场保健员朱xx建议即行手术,同日下午5时,产妇全身水肿,宫缩无进展,病情严重,经管医师吴xx建议立即转院或即行剖腹产手术。但是,被告王xx对医护人员的上述正确意见均置若罔闻,未采取任何具体措施。被告明知产妇病情严重,唯妇产科医师凡xx参加会诊,方能保障安全,否则应当立即转院。但被告不顾产妇家属的请求,仍安排凡xx继续下乡搞计划生育工作。更为严重的是xx日上午xx时,产妇宫缩加强,胎心音消失,病情危急,但王xx仍然让凡xx下乡,而未采取及时的抢救措施。至10时,产妇岌岌可危,王方派人寻找凡xx。同日下午1时4o分凡仍未归,产妇张xx终因未被及时剖腹,子宫破裂合并低血容量休克,于1时45分死亡。xxxx年xx月xx日,原x县医疗事故鉴定小组认定产妇张xx之死为“一级医疗责任技术事故”。
被告王xx,身为医院院长,竟玩忽职守,对病危产妇漠不关心,不积极组织会诊小组,让妇产科唯一医师离院下乡,置病危产妇于不顾;不采纳医护人员的合理建议,及时为产妇作剖腹产手术或及时转院,致使产妇张xx长达36个小时之久未得到及时医治,以致病情恶化死亡。后果严重,影响极坏。有关机关给予其行政处分并不能代替政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为了保障公民的生命安全,维护医疗卫生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3条第一款及第13条第二项之规定,特告于你院,请依法立案、侦查、起诉。
此致
xx省xx市人民检察院
具状人:李xx
代书人:xx市法律顾问处律师xx
附:
1、《xx市卫生局x卫字[84]第05》一份。
2、x县医疗事故鉴定小组《鉴定报告》一份。
3、本案刑事附带民事诉状另呈于xx市人民法院。
4、证人凡xx,女,40岁,xx区卫生院妇产科医师,家住本院。证人吴xx,男,40岁,xx区卫生院外科医师,家住本院。证人朱xx,女,31岁,xx区卫生院保健员,家住本院。
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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