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农村民间借贷新特征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08:34:34 127 人看过

随着近年来存款利率的多次调整,银行存款的收益正处于低位期,一些农村居民便将家庭部分积蓄资金投向民间借贷,以增加投资收益。

浙江地处经济发达的长三角地区,农村居民储蓄资金充裕,民间借贷比较活跃,占有其独特的市场,并呈现出以下几个新特点:

①市场不断扩展。

当前,民间借贷资金的投向从原先以购建住房、子女上学、就医、婚丧嫁娶等消费性资金需求为主转为农业规模经营户、个私小企业、个体工商经营户等个私经济的投资性资金需求为主,几乎渗透到农村个私经济的各个领域。近年来,平湖农村合作银行积极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用于农业生产费用的民间借贷有所萎缩,正在被利率低、手续简便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取而代之。

随着农村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经营专业户、个人家庭工业等由于贷款条件的限制难以从银行获得贷款,而又急需发展资金,只得向民间进行融资,这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民间借贷市场的发展。平湖农村基层乡镇均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民间借贷行为,而且呈现扩展之势。据黄始、全塘等沿海乡镇的调查,平均每个乡镇的民间借贷资金量约为800-1200万元,占当地农村合作银行贷款量的3%左右,

②数额日趋增大。

由于民间借贷用途主要用于农村个体企业、规模经营户的资金需求,借贷交易额出现增长趋势,已从原来的几千元增加到几万元甚至十几万元。据某乡镇反映,民间借贷交易金额一般都在2、3万元左右,其中最大一户的民间借贷额达50万元。

③利率顺势下调。

据调查,前几年民间借贷利率大多在月利率15%左右,最高达到月利率25%,但近年来,随着银行存款利率的下调,民间借贷的利率也随之下降,目前民间借贷利率则普遍在月利率6%-10%之间,略高于当地农村合作银行的贷款利率。

高息借贷大多是个体小企业、经营业主等;利息较低者则是较熟悉的亲朋好友、老乡同事等,有的关系亲近者间借贷则无需支付利息。利息高低还取决于数额大小、效益高低、期限长短、关系远近等不同情况,需双方协商而定,没有什么固定标准。

④期限结息灵活。

民间借贷的期限一般由借贷双方视资金周转情况商定,个私企业、小老板等经营性借款和个人购建房等借贷资金相对期限较长,一般为半年到一年,或更长时间分期分批偿还;其他家庭生活消费性借贷用于临时性资金头寸调度,期限一般较短,有2、3个月或10天、20天不等。

有些放贷者为了赚取更多利差,一般不太愿意发放期限过短的临时性借贷。在结息方式选择上,有的民间借贷行为主体也参照银行做法,实行按季或按年结息,个别的还预收利息,不过短期的大多采用利随本清方式。

⑤手续日益完备。

以前民间借贷发生时,多数仅凭口头承诺,或凭关系,或经中间人,只需一张借据凭条即可成交。

而现在随着人们法制意识的增强,民间借贷则要正式签约立据,书面协议内容日趋齐全,借贷双方姓名、金额、用途、利率、期限、违约责任等一应俱全,并有中保人,数额较大的还需要以商品房、铺面等作抵押。如某镇一从事煤炭生意的个体经销户私下放贷5万元给其朋友,就收取其房产证作为抵押品。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资源丰富、操作简捷灵便的融资手段,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银行信贷资金不足的矛盾,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但是显而易见,民间借贷的随意性、风险性容易造成诸多社会问题。

目前,民间借贷大多是半公开甚至秘密进行的资金交易,借贷双方仅靠所谓的信誉维持,借贷手续还不完备,缺乏必要的担保抵押,无可靠的法律保障,一旦遇到情况变化,极易引发经济纠纷乃至刑事犯罪。

由此看来,民间借贷也必须规范运作,逐步纳入法制化的轨道。时下,民间借贷的当事人都应该慎重行事,尽可能地将有关借贷手续办得完备些,千万得悠着点儿。

附:民间借贷合同

贷款方:

借款方:

保证方:

借款方为进行生产(或经营活动),向贷款方申请借款,并聘请作为保证人,贷款方业已审查批准,经三方(或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贷款种类

第二条借款用途

第三条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元整。

第四条借款利率借款利息为千分之,利随本情,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新规定计算。

第五条借款和还款期限

第六条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1、还款资金来源:

2、还款方式:

第七条保证条款

1、借款方用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品由贷款方退还给借款方。

2、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3、借款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4、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及资料。

5、需要有保证人担保时,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借贷方追偿的权利,借贷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借款方的违约责任

1、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情节严重的,在一定时期内,银行可以停止发放新贷款。

2、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贷款方有权追回借款,并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借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加减收利息。

3、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贷款方应追回贷款本息,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贷款方的违约责任

1、贷款方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应与加收借款方的罚息计算相同。

2、银行、信用合作社的工作人员,因失职行为造成贷款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应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其他

本合同非因《借款合同条例》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发生,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依照《借款合同条例》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借款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之后,借款方已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贷款方、借款方、保证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报送等有关单位(如经公证或鉴证,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各留存一份。

贷款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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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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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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