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被告人刘立科、陈振强、陈耀辉、梁君毅犯绑架罪一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11:10:21 172 人看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3)佛刑终字第93号

原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立科,男,197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顺德市,初中文化,居民,户籍在广东省顺德市容桂区红旗居委会华翠路三街四巷2号。因涉嫌犯绑架罪于2002年7月3日被羁押,同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陈振强(自报),男,1981年7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台山市,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在广东省台山市都斛镇东坑村。因涉嫌犯绑架罪于2002年7月3日被羁押,同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陈耀辉(自报),男,1979年9月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台山市,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在广东省台山市都斛镇东坑村。因涉嫌犯绑架罪于2002年7月3日被羁押,同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梁君毅,男,1977年3月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顺德区,初中文化,居民,户籍在广东省顺德区容桂区桂洲居委会翠竹中路石狮巷46号。因涉嫌犯绑架罪于2002年7月3日被羁押,同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立科、陈振强、陈耀辉、梁君毅犯绑架罪一案,于2002年12月6日作出(2002)顺刑初字第149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刘立科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2年5月间,被告人刘立科赌博输钱后,为偿还赌债,便伙同被告人陈振强、陈耀辉及叶发荣(另案处理)四人预谋绑架人质勒索财物。此后,叶发荣先后提供了四个作案目标给刘立科等人,但均无机会下手进行绑架人质。同年7月2日晚上8时许,刘立科、陈振强、陈耀辉三人驾驶叶发荣提供的夏利牌小汽车(车牌号:粤XA7189),窜到顺德区容桂区自然新村,见受害人黄某明(男,11岁)背着书包骑自行车外出补习,三人便对黄进行跟踪,并守候在自然新村门口伺机进行绑架。当晚9时15分左右,当黄某明骑着自行车回到容桂区自然新村其住宅门口时,刘立科即驾车将黄截停,陈振强、陈耀辉二人则下车对黄抓颈、捂嘴后挟持上车,用预先准备的枕头套、封口胶套住黄的头、封住嘴并绑住其手脚,还威胁黄不准动,否则抓死他。随后三人将黄挟持到容桂区乐善村安源街二号二楼出租屋内;刘立科便到东海宾馆305房找到叶发荣和被告人梁君毅,将小汽车锁匙还给叶发荣,并对两人讲已绑架了人质,还向梁君毅借了一台三星A288型手机,随后梁君毅驾摩托车将刘送回乐善村出租屋。后刘立科便将一个储值卡(号码为13047072799)装在借来的手机上,打通了黄某明家中的电话,对黄的父母声称已将黄某明绑架,要其准备人民币33.8万元赎金。最后黄某明的父亲黄某文答应给赎金13.8万元,并与刘立科约定当晚先交3.2万元后放人,次日再交清余下的赎金。接着,刘立科又打电话叫梁君毅驾驶摩托车来到关押人质的出租屋内。至7月4日凌晨2时许,刘立科打电话叫黄某文带赎金到大良,后与梁君毅一起驾驶梁的女装摩托车(车牌号:粤X-1L991)到容奇大桥观察是否有人跟着黄某文。当两人回到关押人质的出租屋,刘立科又打电话叫黄某文到容桂区体育中心门口交赎金,随后与陈振强一起驾驶梁君毅的摩托车前往收取赎金,梁毅君、陈耀辉则留在出租屋负责看守人质。黄某文按约定将人民币23000元及港币5000元装入胶袋后放在一个头盔内,再放在容桂体育中心门口的垃圾筒内。当天凌晨4时许,刘立科、陈振强两人到该处收取赎金后,回到关押人质的出租屋,即打电话叫黄某文到容奇领回人质,然后两人将赃款交由梁君毅、陈耀辉看管,再用摩托车将黄某明带到容桂区世纪广场附近的草地后将其释放。后两人离开现场行至容桂区水果街红绿灯处时,刘立科被公安干警当场抓获,陈振强则逃回乐善村安源街二号出租屋内。后公安干警根据刘立科提供的钱索,赶到该出租屋内将陈振强、陈耀辉、梁毅君抓获归案,缴获全部赃款及作案工具封口胶、枕头套等。破案后,公安人员将赃款归还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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