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定义刑事罚金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10 03:40:08 389 人看过

1、启动罚金刑执行程序的方式、行使执行权的主体不统一,强制执行的措施不具体、不明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被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这一规定明确了行使罚金刑执行权的是人民法院,罪犯逾期未按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缴纳罚金的,由人民法院自动启动执行程序强制缴纳。但人民法院如何启动强制执行程序?执行中可采取何种强制措施,是否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强制执行的有关规定程序、措施?由人民法院的哪个机构执行,是刑事审判庭直接执行还是交由专一的执行机构办理?诸如上述问题都缺乏明确的、具体的规定,这就使得各地法院的做法不尽统一,一定程度影响了罚金刑案件的执行。

2、罚金刑的执行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大多数罚金刑案件要么未启动执行程序,要么启动执行程序后因种种原因虎头蛇尾,不见结果。由于法律未明确规定启动执行程序的执行机构,大多数法院将此类案件交由作出判决的刑事审判庭自行处理,而刑事审判人员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审判,有重审理、轻执行的思想,所以能执行的则执行,不能执行的或执行难度较大的,往往成了空判白罚。

3、执行卷宗档案不规范。由于缺乏规范统一的机制,罚金刑案件有相当一部分未建立执行卷宗档案,有的甚至连执行笔录都没有,执行工作过程也无据可查,特别是对需要恢复执行的,无法重新启动执行程序。

4、罚金的收缴工作管理不尽规范。依照法律规定,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但上缴国库之前罚金如何管理规定不够明确,容易造成违规收取现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现象的发生。

一、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执行难的原因

1.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对立情绪比普通民事案件大,被执行人不配合甚至消极对抗执行。此类案件大多为故意杀人、伤害、交通肇事、放火、投毒等侵犯公民健康、生命权的暴力犯罪,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对立情绪强烈。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主动性、积极性较差,甚至有履行能力的也逃避执行。

2.多数被执行人履行能力差,确实无财产可予执行。从犯罪主体上看,被执行人主要为农民和无业人员,文化素质低,经济收入不高,家庭普遍较为贫困,犯罪前本身就没有多少财产,犯罪后因被剥夺生命或因服刑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已不可能再创造财富或用创造的财富来履行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有的侵犯财产型犯罪,追赃过程中财产已被清理,确无可执行财产。

3.现行法律设计增加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的执行难度。首先,我国民事法律与刑事法律在规定上衔接性差。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诉讼程序除刑事诉讼法有特别规定参照民事诉讼法的以外,其余均应适用刑事诉讼法,但执行程序又只适用民事诉讼法,这就导致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诉讼与执行相脱节。其次,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措施有限。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一般是在执行案件立案后,才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执行措施,在财产控制上存在滞后性,导致被执行人及其家属完全可以在侦查、起诉、审理期间内将财产转移、变卖。再次,附带民事执行与否和刑罚执行没有关联,一般不会影响被执行人的减刑、假释,所以被执行人往往缺乏履行义务的积极性。

4.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困难。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多为偶发性案件,被害人对被告人不够了解,难以掌握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而法院执行时,一般都要求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这些客观因素制约了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也造成了法院执行时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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