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通过对无过错方给予经济赔偿,惩罚另一方过错的同时,也间接保障了离婚后无过错方的生活。但实践中常会遭遇到举证困难的问题,要用合法手段获得足以证明具有很大隐蔽性的案件事实的证据极其不易,因此得到法院支持的案件数量寥寥无几。此外该制度在立法上只规定了四种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实践中,因配偶一方与婚外异性长期通奸、生育非婚子女甚至存在同性恋行为,导致离婚的并不少见,这些情形也对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造成了极大的精神打击,但限于现行法律规定,受害者却无法通过要求过错方的损害赔偿来弥补自己的损失和创伤,更不能让婚姻过错方受到必要的惩罚——这显然不符合公平和正义原则,更不利于家庭和社会的稳定。这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工作,以便更好地维护因其他情形而受损害合法权益,彰显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一、重婚的法律责任
(一)刑事责任
1、犯重婚罪的,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基于重婚严重侵犯了无过错方的人身权利,妨害与破坏了婚姻家庭安全,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二)民事责任
1、基于事实上的重婚、第三者插足等行为,是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违反,它严重侵犯无过错方的同居权等一系列配偶权利。由此决定法律不但应当对重婚者予以刑事惩罚,而且还应当由重婚者对无过错方承担惩罚性的赔偿责任。
2、在离婚诉讼中,如果确实是因重婚引起婚姻关系破裂而导致离婚的,“重婚人”与“相婚人”对无过错方应负连带赔偿责任。近代以来许多国家的婚姻家庭权益,都规定了只要具备包括重婚、通奸、遗弃等妨碍婚姻存在的离婚法定事由的,过错方都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此,明确规定因重婚或婚外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是中国婚姻律制度中第一次设置的损害赔偿制度,标志着中国婚姻家庭领域的民事责任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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