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救济的作用
一是解决行政纠纷,实施权行政救济是公民、或者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造成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给予补救的法律制度。行政救济的作用在于一是解决行政纠纷,实施权利救济,各级政府在对社会经济和文化领域里实施大量的行政管理过程中,由于法律、政策、资源、执法人员素质等方面的因素,难免会出现一些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引起争议,实施行政救济制度,通过法定的程序,使争议最终获得解决,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二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行政救济是国家有权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通过审理个别具体行政案件的形式,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三是贯彻落实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我国宪法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予任何国家要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建立行政救济制度,使公民有主张权利的途径。
实施行政救济的目的在于将损害回复到未受损害时的情形,行政权力侵犯公民权利所承担责任的方式,也就是实施行政救济的表现方式有两种。
一是程序上的救济方式。是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本身采取行政补救措施,结束违法或不当的状态,使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范,这是对行政行为本身的救济,方式有撤销、变更、责令履行行政行为等。
二是实体上的救济方式。是针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造成的结果实施的救济,也就是对后果给予补救,它以损害的实际发生为前提;其方式主要有赔偿、补偿等,此外也可以恢复原状,返还财产,赔礼道歉等方式。
行政复议是建立在基础上的一项行政救济制度,1999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该法是在1990年国务院颁布的《行政复议条例》基础上修改而成的,它既是对近十年来行政复议实践进行了总结和完善,也是在行政救济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和突破,与《行政复议条例》相比较,《行政复议法》有许多新进展和新突破,它的显著特点:
一、是明显扩大《行政复议法》与《行政复议条例》相比,最突出的一个特点就是明显扩大了行政复议的范围,行政复议法是通过两种方式扩大行政复议范围的;
二是扩大行政复议法所保护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范围。进入行政复议范围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扩大《行政复议条例》将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争议案件列举为九项,其中主要包括因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侵犯经营自主权行为,拒发许可证执照,拒不履行,拒不发放抚恤金,违法要求履行义务,其他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引发的争议。同时,又列举了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四项行政行为引起的争议。
《行政复议法》与《行政复议条例》相比,扩大了行政复议范围,主要表现在增加了几类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扩张解释了几类可以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扩充解释或增加的具体行政行为是:
1.将行政处罚行为种类按《行政复议条例》作了扩充解释,增加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暂扣许可证、执照和几类处罚行为;
2.增加了一条关于行政机关变更、中止、撤销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引发的争议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规定;
3.增加了行政确权行为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规定;
4.增加了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行为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规定;
5.增加了行政机关没有发放有关费用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规定。这里有关费用包括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等;
6.增加了对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规定。
很明显按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对于上述行为是不能申请复议或未明确规定可以申请复议的,《行政复议法》将它们明确纳入行政复议范围是一个十分显著的变化,它将行政复议的监督和救济范围大大扩展了。《行政复议法》启动了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审查权《行政复议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行政监督救济制度进入了一个新发展阶段,特别是关于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制度,对于加强和完善我国行政监督救济制度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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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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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是一种为提供救济的申诉制度吗辽宁在线咨询 2023-03-31行政复议是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认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依法对被申请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和制度。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被动行政行为,它兼具行政监督、行政救济和行政司法行为的特征和属性。它对于监督和维护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等均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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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救济与行政复议规定什么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6-13(一)联系: 1.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都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 2.都是国家为行政相对人提供的救济手段; 3.当事人类型基本相同(原告或申请人必须是行政相对人,被告或被申请人必须是行政主体,第三人基本类似); 4.两者在程序衔接上还有着密切的联系(复议前置、选择复议、终局复议)。 (二)区别: 1.性质不同(行政复议本质上属于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是司法活动); 2.审理机关不同(复议机关,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