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证人的权利和义务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9 17:31:37 302 人看过

证人有权就其知悉的与本案有关的事实依法向仲裁庭作证,任何人或单位均不得干涉。凡有干涉证人出庭作证或因其出庭作证对证人进行报复陷害的行为,仲裁庭将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证人有义务协助仲裁庭调查案件事实,提供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证据,必须实事求是地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所证明的事实不准扩大或缩小,对所提供的证据要承担法律责任

一、8种证据种类

八种证据种类如下:1、物证,是指以其物质属性、外部特征、存在状况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2、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3、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4、被害人陈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内容主要包括承认自己有罪的供述和说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辩解;6、鉴定意见,是指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书面结论;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

二、亲属可以不出庭作证

直系亲属可以出庭作证,直系亲属不影响出庭作证的权利,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不会单以证人的证言作为判决的依据,当事人除证人外,要得到法庭的支持,还要提供其他有利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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