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再也不敢单独走夜路,更不敢去那个地下车库了!”两年前被两个陌生男子劫人劫财又劫车、最终从南京死里逃生的潘女士至今仍然难抹心头阴影,晚上噩梦不断。5月10日13时30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陆家嘴法庭就这起沪上备受关注的人身损害赔偿案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上海万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邦物业)赔偿原告潘女士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元,对潘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005年11月的一个深夜,潘女士开车回家。在小区地下车库停车时,她突然被两名陌生男子劫持。歹徒将潘女士捆绑后扔进她的汽车后备箱内,然后连人带车径直开往南京。“小区门禁系统记录显示,我这辆车进小区是深夜11时,歹徒开车出小区是11时06分,6分钟里换了一个男人开车,小区保安怎么一点没警觉。”潘女士事后回忆当时的情景时仍愤愤不平。
据潘女士介绍,在汽车、现金和银行卡被劫后,她机智地与歹徒展开周旋,最后歹徒用酒灌醉了她,并于第二天将她送到南京的一家旅馆,然后开车扬长而去。死里逃生的潘女士这才安全回到上海。
潘女士表示,事发时,她曾经身上带有两部手机,她用其中一部未被歹徒发现的手机报过警,事后她又向公安机关作出了书面报案记录。2006年2月16日,广州市公安机关查扣了她的被抢轿车,后潘女士将车开回上海,支出维修费、过路费、汽油费等共计1万多元。
潘女士在法庭上认为,被告万邦物业作为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在提供的物业服务中严重失职,未能及时发现、制止犯罪,导致两名陌生男子轻易将其劫持离沪,并将她所携现金、银行卡等财物全部劫走,尤其对她的精神造成巨大伤害,故现要求万邦物业赔偿她现金、银行卡、医药费、精神损失费、律师费等各类损失共计78000余元。
而被告万邦物业则认为,潘女士所述的案发经过在案件未侦破之前只能算是她的一面之辞,真实性难以确认,且潘女士遭绑架完全属偶然事件,具有不可预见性,超出了被告在正常物业管理中的能力和控制范围。被告按《前期物业管理合同》之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履行义务,不存在过错,也不是加害人。万邦物业代理人最后指出,根据法律规定,身体受到伤害的诉讼时效为一年,现在潘女士在一年之后再行主张,其已超过诉讼时效,故要求法院驳回潘女士的诉请。
审理中,潘女士向法院提供了相关照片,证明事发现场物业公司没有按照规定安装监控设备和照明设施,存在严重的管理混乱。而物业公司则认为,自己在整个车库都安装了照明设施,监控设施也安装在车库主出入口,只是事发部位没有安装而已。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绑架潘女士的两个陌生男子目前尚未抓获,潘女士被劫的两张银行卡则被犯罪嫌疑人在外地提款及消费合计19000余元。
法院判决认为,首先,虽然本案所涉的刑事案件尚未侦破,但原告潘女士所述案发事实,有事发时及事发后公安机关所作的报警记录、被劫轿车查扣发还证明、异地取现和消费证明等证据相互印证,其提供的证据已达到民事诉讼中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故法院不予采纳被告提出的“原告所述事实真实性难以认定”之说。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被告万邦物业并非本案的直接侵权人,但其不能提供案发当日地下车库主出入口车辆、人员进出的监控录像,也没有提供物业公司对地下车库定期巡视、门岗执勤的书面记录,可见被告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确有瑕疵。客观上给犯罪的实施带来了一定便利条件,故万邦物业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过错程度以及小区的物业收费标准酌情确定。
最后,法院指出,被告万邦物业认为潘女士的主张超过诉讼时效,因潘女士实质要求被告承担的是补充赔偿责任,并非直接侵权行为产生的民事责任,所以本案应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一般规定(即两年诉讼时效),被告认为潘女士诉讼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之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遂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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