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关于紧急避险的构成条件,客观上要求①存在正在发生的危及人身法益或财产法益之现实的危险;②避险行为是不得已而为之,即当时没有可能采用其他办法以避免该危险;③该避险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以致造成不应有的损害;④该险情不是避险人先前不适法之行为所引起;主观上,要求行为人有避险意识。
关于紧急避险的本质,有不同学说见解。有主张违法阻却事由一元论者,有主张责任阻却事由一元论者,有主张原则阻却违法两元论者,亦有主张原则阻却责任两元论者。张明楷老师在其《刑法学》(第四版)中,认其为违法阻却事由。笔者赞同上述原则阻却违法两元论之说,理由是,违法阻却事由一元论,没有考虑到生命对生命之情形下,牺牲彼生命以保全此生命,依通常人观点来看显缺其正当性,不能谓之为合法,且生命没有高低贵贱之分。生命之间没有权衡。因此,笔者认为在牺牲彼生命保全此生命之情形,阻却的只能是责任,而不是违法性。以违法阻却一元论之观点,被避险人将有义务忍受避险人之剥夺其生命之行为,却不能对之防卫或再避险,此实难为一般人所接受。
关于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通常采法益衡量说。在这一衡量过程中,首先判断的是,被保全的法益与受侵害的法益性质是否同质,即是否属于同一性质,如生命对生命,财产对财产;其次,在同质性下再继续判断其量的差异,如是否价值较大的财产对价值小的财产。具体的,则以法益价值位阶、量的多寡为衡量之基准,如生命法益在位阶上高于财产性法益。在同属财产性法益之内,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应当处于平等之地位,只有多寡之分,而无高低贵贱之别。
一、紧急避险要承担责任吗
(一)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应当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伤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紧急避险作为一种对人性尊重的规定,一般来说任何人只要满足构成要件都可以成立。然而我国刑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二)紧急避险具有合法是由,可以免责。
紧急避险具有合法性事由的缘故,因此可免责。关于紧急避险合法的免责事由,如下:
1、从主观上看,实行紧急避险的目的,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2、从客观上看,它是在处于紧急危险的状态下,不得已采取的以损害较小的合法权益来保全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紧急避险有限度吗
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是指紧急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其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那么,以什么标准来衡量紧急避险是否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呢?对此,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一般认为其标准是: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应小于所避免的损害。
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之所以应小于所避免的损害,就在于紧急避险所保护的权益同避险所损害的第三者的权益,两者都是法律所保护的。只有在两利保其大、两弊取其小的场合,紧急避险才是对社会有利的合法行为。所以,紧急避险所保全的权益,必须明显大于紧急避险所损害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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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是刑法规定的一种出罪事由。具体来说其构成要件有: 1、避险人的合法权益面临现实危险(不含职业或者业务上有特定责任的人要面对的对其本人的危险); 2、这种危险正在发生; 3、因为不得以损害另一合法权益; 4、紧急避险要有避险意识,也即...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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