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侵占财务属于什么罪?
非法侵占财务可能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但只有是侵占的财产数额超过了六万元的情形才有可能会被认定为犯了职务侵占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关于行贿罪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第一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多次索贿的;
(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二、职务侵占判刑后还用还钱吗?
1、职务侵占判刑后还用还钱
职务侵占罪是犯罪行为,同时也是一种侵权行为。具体规定是,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职务侵占罪判刑之后,仍然应承担相应的返还侵占财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职务侵占罪公诉时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赔偿诉讼。不过,具体而言,对于被侵占的财产将做以下的处理:
(1)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会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2)人民法院将根据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3)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这时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三、对于职务侵占案件,公安机关一定会立案处理吗?
1、对于职务侵占案件,公安机关不一定会立案处理。
对于职务侵占案件,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不予立案:
(1)没有犯罪行为,即经公安机关调查,认为没有侵占单位财物的行为存在,或者虽发生了侵占事实但属于经济纠纷等情况。
(2)虽有犯罪行为,但未达到立案追诉的标准,即被侵占的单位财物未达到6万元。
(3)虽有犯罪事实发生,但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不具备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如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经依法鉴定不承担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犯罪嫌疑人死亡、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等)。经审查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在立案审查的期限内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2、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应当将不立案的原因以《不予立案通知书》的形式通知控告人。
如果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仍未收集到需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充分证据的,应撤销案件或终止侦查,并作出撤销立案决定。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或者撤销立案决定不服的,有以下几种救济途径:
(1)向原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控告人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7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7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审请后7日内作出决定。
(2)向同级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公安机关进行监督立案和监督撤案。控告人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向作出不予立案公安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请求予以立案监督。
经审查,人民检察院发现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可能存在违法介入经济纠纷,或者利用立案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以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等违法立案情形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7日内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通过必要的调查、认真审查后,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并发出《通知立案书》,并将有关证明应当立案的材料同时移送公安机关[10]。
(3)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和检察院的维持不予立案决定不服,但自己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还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4)向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督察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投诉
(5)向监察委控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n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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