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均不愿抚养孩子,应如何处理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7-30 14:5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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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子女抚育事宜应当基于对子女身心健全发展最为有利的原则进行考虑和衡量,在此基础上,当事人双方在离婚协议当中可自行协商予以明确;
若无法达成有效共识,则应当由主审法院对此问题作出裁定或判定。
此所谓的“协商未果”这一判定标准,当然囊括了双方均欲争抢抚养权以及各自均无意愿承担扶养责任等两种各不相同的情况。
正因为如此,在双方均无意愿承担扶养职责的情况下,即可由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做出最终决定,指定其中之一负责抚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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