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反补贴是指一国政府或国际社会为了保护本国经济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秩序,或者为了国际贸易的自由发展,针对补贴行为而采取必要的限制性措施。包括临时措施、承诺征收反补贴税。
2、反倾销是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
加拿大反倾销、反补贴的有关法律及调查程序
加拿大现行的反倾销、反补贴措施源自1984年《特别进口措施法》(以下简称《特法》)。《特法》是加拿大根据其在东京回合谈判中有关承诺制定的,主要目的是提高加贸易保护机制的有效、公平和透明,同时保护加拿大生产商和制造商免受来自国外的倾销产品和获补贴产品的不公平竞争的威胁。
加拿大政府负责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的部门有两个:一个是海关和税务总署(以下简称加总署),其下属的反倾销、反补贴局负责受理有关倾销、补贴的投诉,并组织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在案件调查中,该署主要负责调查被投诉的进口产品是否存在倾销或补贴行为;另一个是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该法庭是准司法机构,通过财政部长向国会负责。它的主要职能为:就加总署判定的存在倾销和补贴行为的进口产品对加同行业是否构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的威胁进行调查。
加拿大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的程序由以下几部分构成:
1、投诉。投诉通常由生产商或制造商协会出面,但必须获得占加拿大同类产品整个生产量25%以上的生产商或制造商的支持,且该投诉在全加所有生产商中的支持率须大于反对率。
2、加总署的21天审查。收到书面投诉后,加总署将在21天内对收到的投诉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向投诉方索要补充材料,以确保投诉有足够的证据。
3、投诉材料齐备后,加总署将在30天内决定是否发起调查。通常,整个调查,即自加总署决定发起调查至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作出最后损害裁决的时间为210天。调查伊始,加总署署长将向涉案各方发布调查通知和说明发起调查依据的理由声明。调查分为三个阶段:
1)初步损害调查及初步倾销、补贴调查
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在接到加总署发起调查的通知后,即开始进行初步损害调查以确定该进口产品是否对加相关行业已构成或可能构成损害,并自收到加总署通知之日起60天内作出初步裁决,如果初步裁决存在损害,则加总署将继续进行调查并作出该进口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补贴行为的初步决定;如果初步裁决不存在损害,或加总署的初步决定认为不存在倾销或补贴行为,则调查将终止。
加总署将在发起调查后90天内(在某些案情特别复杂的情况下,可以延长至135天)就是否存在倾销或补贴行为作出初步决定。如果初步决定认为存在倾销或补贴行为,加总署将自初步决定发布之日至调查结束之前对该进口产品征收临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
2)书面承诺和对倾销、补贴行为作出最终决定
在加总署作出初步决定后的60天内,一旦出口商作出提高售价或出口国政府作出限制或取消补贴或作出限制补贴产品出口数量的书面承诺被加总署认可,调查将暂停或终止。为了使书面承诺能被认可,该承诺必须表明将不再对加倾销或补贴或不再对加同行业造成损害。在书面承诺被认可之前,加总署将与加生产商磋商该书面承诺是否可被认可,其他与案各方也可提出看法。
如书面承诺已被认可,而且出口商能遵守其承诺,则该产品将不被征收反倾销或反补贴税。在书面承诺被接受的情况下,出口商或出口国政府仍可要求加总署和加国际贸易法庭将案件审理完毕。
加总署将在作出初步决定后90天内就是否存在倾销或补贴行为作出最终决定,该决定将在综合考虑一切所能获得的资料的基础上确切阐明倾销的幅度或补贴量。
3)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作出最终裁决
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将在加总署作出初步倾销或补贴决定后的120天内,举行听证会并就倾销或补贴行为是否对加行业造成损害作出最终裁决。如裁定造成损害,自加总署作出初步决定裁决之日起所有被倾销或补贴的进口产品将被征收反倾销或反补贴税。如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认为被倾销或补贴的进口产品在过去未对加拿大同行业造成损害,但在以后可能构成损害,自该庭最终裁决造成损害之日起,所有被倾销或补贴的进口产品将被征收反倾销或反补贴税,在此之前已被征的反倾销、反补贴税将被退回。在书面承诺被接受并已生效的情况下,即使最终裁决造成了损害,也不予征收反倾销、反补贴税。如裁决未对加行业造成损害,此前所征收的反倾销、反补贴税将如数退回,即使在书面承诺已被接受的情况下,所有调查也将终止。
国际贸易法庭对其作出的有关进口产品对加拿大国内同类产品造成损害的裁决一般每隔5年复审一次,如在复审时发现损害已不存在,法庭将撤销其原裁决。否则,原裁决将会继续生效。另外,加总署每年将对被裁定倾销或补贴的进口商品进行年审,更新其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
有关统计资料表明,截至2000年底,加拿大仍然有效的反倾销措施占当年世界有效反倾销措施的7%,名列世界第六位。加拿大采取的反倾销措施主要针对的地区为欧洲(35%)、亚洲(35%)、北美(20%)、拉美(9%)、非洲(1%)。在加拿大截止2000年底仍然有效的反倾销措施中,涉及金属产品(主要是钢材)的最多,占66%,涉及食品和农业产品的占13%,涉及纺织品和鞋类的占5%。以贸易额计算,1998年加拿大的反倾销措施影响了10亿加元的进口产品,占加拿大进口总额的不足1%。截至2000年底,加拿大共有9件反补贴措施仍然有效,主要是针对欧盟的某些农产品和印度、泰国、印度尼西亚和巴西的某些钢铁产品。占全球的比例为10%,位居全球第三,仅次于美国(50%)和欧盟(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初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下列临时反倾销措施:(一)征收临时反倾销税;(二)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临时反倾销税税额或者提供的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担保的金额,应当不超过初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三条补贴,是指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以下统称出口国(地区)政府。本条第一款所称财政资助,包括:(一)出口国(地区)政府以拨款、贷款、资本注入等形式直接提供资金,或者以贷款担保等形式潜在地直接转让资金或者债务;(二)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三)出口国(地区)政府提供除一般基础设施以外的货物、服务,或者由出口国(地区)政府购买货物;(四)出口国(地区)政府通过向筹资机构付款,或者委托、指令私营机构履行上述职能。第二十九条规定初裁决定确定补贴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临时反补贴措施采取以保证金或者保函作为担保的征收临时反补贴税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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