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省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
最近,国务院以国发〔1990〕8号文批转了我局《关于部分地方政府越权批地情况的报告》。根据国务院的通知要求,今年上半年要在全国范围内对《土地管理法》施行以来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建设用地的情况,认真进行一次清理。为搞好这项工作,现作如下通知:
一、各地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采取各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宣传《土地管理法》和国发〔1990〕8号文件精神,尤其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的宣传工作,以增强各级政府和政府领导人的法制观念,树立依法施政的意识,防止越权批地问题继续发生。
二、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国发〔1990〕8号文件精神,尽快组织力量,积极开展清理工作。首先进行自我清理,再自上而下地逐级组织检查验收。
三、对清查出来的越权批地问题,各地都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和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凡是越权批地的文件一律无效。对越权批地的单位主管领导人和直接责任者,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依照《土地违法案件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89〕第1号)的规定,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书面建议并附调查报告和有关证据,提请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处理。
四、各地要妥善处理越权批准占地的建设项目的用地问题。已经竣工的项目和符合国务院《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在建项目、压缩投资规模、调整投资结构的通知》(国发〔1988〕64号)精神并已明确续建的项目,其用地要按照规定的土地审批程序和权限重新报批;其他越权批准占地的在建项目,一律暂停建设,由原批准用地的政府提出处理意见,按照规定的土地审批程序和权限逐级报批。确定停建的项目,其土地仍为集体所有的,退回原集体耕种;凡国家已经征用的土地,可退乡、村耕种的,可作为国有土地办理承种手续,暂由农民耕种,待国家建设需要时及时收回;已经无法耕种的土地,应收归地方政府管理,按调整投资结构的要求,调给需要进行建设的单位使用。
五、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敢于坚持原则,依法处理越权批地问题,不得隐瞒、袒护违法行为。要选择一批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越权批地案件,进行公开处理,同时表彰依法行使土地审批权的好典型。
六、各地要将本地区越权批地的各种原始批件、资料以及在调查处理越权批地案件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按照土地审批权限,逐级报送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凡超越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审批权限的案件,其批件、资料和办案文书一律报送我局备案。
七、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按要求认真填写“越权批地情况报表”,并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建设用地审批情况清理工作的报告》一并报送我局。
八、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把清理建设用地审批情况的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把本地区的清理部署于3月底前报我局。我局届时将根据情况派员参加各地的清理验收工作。
附件:越权批地情况报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单位:件、亩
项目
行
政
单
位
审批用地
总计
其中:越权批地情况
处理情况
超越省级政府审批权限
超越地级政府审批权限
超越县级政府审批权限
超越乡级政府审批权限
已处理
行政处分(人)
件数
亩数
件数
亩数
件数
亩数
件数
亩数
件数
亩数
件数
亩数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省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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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
/
/
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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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
合计
说明:(1)审批用地总计,系指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以来本级政府审批三项建设用地件数和亩数的总和。
(2)地、县、乡级政府如既有超越本级政府审批权限又有超越两级以上政府审批权限的,应分别填写。例如:某县政府6次越权批地,其中超越本级政府审批权限的3件,应将件数和亩数分别填入7、8两栏内;超越地级政府审批权限的2件,应将件数和亩数分别填入5、6两栏内,超越省级政府审批权限的1件,就将件数和亩数分别填入3、4两栏内。
(3)一个建设项目所需用地化整为零多次审批,如批准用地亩数总和已超过本级政府审批权限的,为一宗案件。
(4)此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汇总各地情况后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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