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股东为公司承担债务后能否追偿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8-01 19:05:38 133 人看过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股东对公司所负之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在一定的条件下,股东可凭借其担保权益,有权利向公司索回欠付的债务。

如果任由公司自行清偿债务的话,则意味着股东必须承担融资风险

因此,有限责任公司在出现债务危机时,应该动用整个公司的所有资产来偿还相应的债务。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指的公司资产,既包括有形的固定资产(办公室设备、厂房、机器、土地等),也包含无形的资产,如专利权、商标权、债权债务关系等等。

对于那些故意利用自己的权力不当使用公司资源以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有限公司股东来说,他们可能会被要求直接在其出资范围之内对此类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然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通过以下手段来避免承担债务责任:

首先,可以提供一些财务和会计方面的相关资料作为证明,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应缴税金明细表以及地方税务局的纳税申报表格等。

其次,可以向法院申请对该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并委托一家具备资质的司法会计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

最后,这些审计结果将成为证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并无任何财产混同现象的有力证据,从而减小股东个人的法律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条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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