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危险”一般是指现实存在的、紧迫的危险,如果这种危险持续存在,将可能随时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应当结合行业属性、行为对象、现场环境、违规行为严重程度、纠正整改措施的及时性和有效性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危险作业罪中的“现实危险”所涵盖的特定危险类型,应当是无法被安全生产法通过行政制裁予以消解的,有必要借助刑罚手段达到保护公共安全等法益的目的。“现实危险”应当是由具有相当证明力的证据确定的危险。“现实危险”的判断应当结合司法工作人员的办案经验和特定生产领域的专业知识判断。
律师补充:
危险作业罪中的“现实危险”具有相当的紧迫性,存在的重大隐患极易导致严重后果发生,即实害结果具有一触即发的高度可能,因此对事故或危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取值应与一般危险相区分。若满分10分,设定当分值在7分以上时,才能达到危险作业罪中的“现实危险”要求。对发生危险事故或危险事件的可能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赋值。现实危险是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的危险,这里的“重大”和“严重”对于现实危险可能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提出了量的要求。若满分为10分,设定当分值达到6分以上时,才能达到危险作业罪中的“现实危险”要求。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危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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