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权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15:44:20 292 人看过

《中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争议诉讼管辖

首先,劳动争议的当事人是雇主和工人,而不是劳动仲裁委员会,劳动仲裁委员会的所在地不能作为确定人民法院地区管辖权的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确立的原告对被告区域管辖原则,由劳动争议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另外,由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之间的特殊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地址相对固定,劳动争议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因此,由雇主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合适。劳动仲裁律师提醒,劳动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管辖范围以外的中级人民法院无权管辖劳动争议案件,这对人民法院的工作极为不利,由于劳动仲裁委员会的组织设置不统一,与法院设置不一致,许多市辖区还没有成立劳动仲裁委员会,甚至在一些直辖市,也只有一个市劳动仲裁委员会,,而法院有两个以上的中级人民法院。规定由劳动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确定管辖权的,这将导致劳动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案件过于集中,增加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量。《解释》第8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如果雇主与劳动合同履行地不在同一地点,且雇主在烟台,但劳动合同履行地在南通,则位于,双方仅通过业主所在地确定管辖权极为不便解释>第八条不仅规定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还规定由劳动合同履行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这不仅有利于当事人的诉讼和案件事实的核实,也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纠纷诉讼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原则

第十四号司法解释公布前,劳动争议的管辖权在实践中混乱不堪。因拒不接受仲裁裁决而向法院提起的案件,有的由县、市、区仲裁机构裁决,有的由市仲裁机构或省级仲裁机构直接裁决。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基层法院普遍接受,但区级仲裁裁决由市中级法院审理,省、市仲裁裁决由基层法院审理的情况时有发生。这种混乱的等级管辖权和管辖权联系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利,但也为利用审判中的不正之风提供了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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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28日 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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