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井处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一、什么是行贿罪
(一)行贿罪的概念
行贿罪,是指行为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
(二)行贿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
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主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次要客体是国家经济管理的正常活动。
2、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3、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收买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关自己谋取不正当的利益而实施这种行为,意图谋取不正当利益。
行贿的目的,在于使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行贿罪的立案标准
鉴于在经济交往中,一些单位或个人不顾国家规定,采取对参与经济活动的国家工作人员给予财物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这些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手段,为这些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大开方便之门,实行不公平的竞争,达到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这种行为同第1款规定的行为具有同样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本条第2款规定: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即这种行为也构成行贿罪。
为了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本条第3款专门强调: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这就是说,如果同时具备被勒索给予财物和没有得到不正当利益两个条件,不能以行贿论处。如果行为人系由于被勒索而给予财物的,但是行为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的,仍应以行贿论处。
在我国,行贿行为根据犯罪主体的不同,具体可以分为行贿罪与单位行贿罪,也就是说在单位作为行贿主体的时候,构成的就不再是行贿罪了,而应该是单位行贿罪。自然行贿罪量刑起点与单位行贿罪量刑起点也是不一样的,在单位犯罪的情况下采取的是双罚制。
-
单位行贿罪量刑标准单位行贿罪的起刑点
438人看过
-
自然人行贿起刑点是多少行贿多少钱会立案侦查
437人看过
-
强奸罪的起点是多少怎么量刑
490人看过
-
受贿罪判多少年、量刑标准是多少
309人看过
-
对单位行贿罪36万量刑多少?
183人看过
-
强奸罪量刑起点是多少,强奸未遂如何量刑?
128人看过
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的一种,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最高减刑数额为原判刑期的一半。判刑十五年,最多减刑七年六个月。... 更多>
-
行贿罪量刑起点多少被定为行贿罪?有哪些标准吗湖北在线咨询 2023-04-04行贿罪量刑起点(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 (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三)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四)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五)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六)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
行贿罪数额起点多少才应定为行贿罪?山东在线咨询 2022-11-051、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即构成行贿罪,应当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的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
-
涉嫌行贿罪,应该怎么处罚起刑点是多少陕西在线咨询 2022-04-011、我国刑法规定,行贿在一万以下的免予刑事起诉,对个人行贿涉嫌下列情节之一的,应予定罪:(1)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2)行贿数额不满一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②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③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④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因行贿
-
-
单罚行贿罪的处理方法如何起点刑是多少西藏在线咨询 2022-06-27多年的司法实践证明,5000元的入罪标准,已经获得社会认同,是与官员收入情况、社会公众心理相适应的一个标准“不能因为收入提高、社会生活水平提高了,贪污受贿入罪标准就随之提高,放纵贪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