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保因错误刑事拘留申请国家赔偿一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4 14:34:17 313 人看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决定书

(2004)佛中法委赔字第1号

赔偿请求人:唐某保,男,汉族,1972年11月20日出生,住东莞市唐厦镇振兴围塘天北路48号。

委托代理人:谭某煜,男,汉族,1968年2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和平路119号。

委托代理人:潘某均,男,汉族,1971年11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县马家乡东会村7组。

赔偿义务机关:佛山市公安局顺德分局。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凤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莫某富,局长。

委托代理人:翁某科,该局法制科副科长。

委托代理人:吴某斌,该局法制科科员。

复议机关:佛山市公安局。地址:佛山市大福南路8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华,局长。

委托代理人:麦某坚,该局法制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徐某,该局法制科科员。

赔偿请求人唐某保以赔偿义务机关佛山市公安局顺德分局在案件事实不清的情况下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侵犯了其人身权利为由,要求赔偿义务机关确认错误刑事拘留8天,赔偿误工费7000元,往返交通费7950元,拘留期间的伙食费500元,名誉及精神损失费20000元,共计35450元,并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义务机关于2003年9月24日依法受理了赔偿请求人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并于2003年11月24日作出了佛顺公赔字[2003]第2号《国家赔偿决定书》,决定赔偿唐某保被刑事拘留期间的误工费346.36元,对其他要求不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决定不服,于2004年1月8日提出复议申请,复议机关佛山市公安局于2004年1月14日作出佛公刑赔复字[2004]第1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维持原赔偿决定。赔偿请求人不服赔偿义务机关于2003年11月24日作出的佛顺公赔字[2003]第2号《国家赔偿决定书》和复议机关于2004年1月14日作出的佛公刑赔复字[2004]第1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本院于2004年11月22日对本案进行了听证。赔偿请求人唐某保的委托代理人谭某煜,赔偿义务机关的委托代理人翁某科、吴某斌,复议机关的委托代理人麦某坚、徐某参加了听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赔偿委员会经审理查明:2003年7月30日,赔偿义务机关佛山市公安局顺德分局以涉嫌合同诈骗罪为由对赔偿请求人唐某保采取刑事拘留。2003年8月6日,赔偿义务机关以赔偿请求人没有犯罪事实为由决定撤销对赔偿请求人的刑事拘留并予以释放。赔偿请求人从2003年7月30日被刑事拘留至2003年8月6日释放,共被拘留7天。赔偿义务机关于2003年9月24日依法受理了赔偿请求人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并于2003年11月24日作出了佛顺公赔字[2003]第2号《国家赔偿决定书》,决定赔偿其刑事拘留期间的误工费346.36元(2002年度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为49.48元),对其他要求不予赔偿。赔偿请求人对赔偿决定不服,于2004年1月8日提出复议申请,复议机关佛山市公安局于2004年1月14日作出佛公刑赔复字[2004]第1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维持原赔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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