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自书遗嘱具有法律效力的情形有:
1、遗嘱人应当亲自书写遗嘱内容并签字;
2、遗嘱人必须亲自用笔书写遗嘱全文;
3、必须注明年、月、日三项缺一不可;
4、立遗嘱人必须具备立遗嘱的能力;
5、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
6、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7、遗嘱处分的财产必须是遗嘱人的个人财产;
8、遗嘱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公证遗嘱和自书遗嘱的法律效力
公证遗嘱和自书遗嘱的法律效力具体如下:
1、公证遗嘱的效力一般优先于未经公证的自书遗嘱效力。若均办理公证的,则应当按照遗嘱成立的先后顺序确认其法律效力,即成立在后的效力优先于成立在先的法律效力;
2、自书遗嘱,满足意思表示真实、形式合法、主体适格等条件,即可在继承开始后,优于法定继承的顺序分割遗产。订立公证遗嘱进行程序有:
(1)由遗嘱人到本人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提出申请;
(2)填写公证申请表,提交本人身份证、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等材料;
(3)由公证处依法进行公证。遗嘱公证由遗嘱人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管理。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遗嘱公证由遗嘱人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管辖。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
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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