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土地管理,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土地市场,实现持证用地、凭证管地,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现将我市开展2000年土地证书年检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年检对象
凡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者和外环线内集体土地使用者以及他项权利持有者,不论是否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均为年检对象。
二、年检受理部门
按照土地座落,由所在行政辖区的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受理,座落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天津港保税区范围内的,分别由开发区和保税区规划土地管理局受理。具体申报地点由各受理部门指定。
三、时间要求
申报时间从2000年5月4日起到2000年9月8日止。各具体区域申报时间、期限和要求,按照所在行政辖区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的安排意见执行。
四、年检程序
(一)申报。土地使用者按照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和时间,领取和填写《天津市土地证书年检申报表》,携带土地证书或权源证件,办理申报手续。
(二)调查审核。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地籍档案资料审核申报材料,并实地核查用地范围、土地使用者、他项权利人、面积和用途等项内容后,填写审核意见。
(三)回复。年检合格的,由持上岗资格证书的土地登记员,在土地证书记事栏加盖“2000年土地证书年检合格”印章并签名。年检不合格的,由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开具书面处理意见,待处理完毕、审核合格后,再加盖年检合格印章。
五、申报材料
(一)《天津市土地证书年检申报表》。
(二)《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以及《房屋产权证》原件。
(三)无土地证书的,应提交用地批文、土地交易等土地权源文件。
(四)单位申报还应提供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以及相应的复印件。
(五)个人申报还应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购房合同》等相关证明。
六、有关政策
(一)凡年检期间补办土地登记手续的,可以免交土地登记滞纳金。原房管部门核发的老土地证,统一换发成国土资源部统一监制并加盖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的新版土地证。
(二)不按照本通告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土地证书检验的通告
152人看过
-
关于开展广州市土地登记的通告
456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1998年开展劳动年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176人看过
-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证书年检的通知》
193人看过
-
关于认真开展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检察工作的通知
111人看过
-
关于开展二00九年度排污申报登记工作的通知
57人看过
年检只是年审其中的一环。年检是为确保上路行驶的车辆符合运行安全技术要求所进行的检测工作,也就是我们俗称的验车,业内也称过线检。 车辆年检主要按照汽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进行检测;人工部分检查,主要内容为车辆的唯一性检查、违规查询、车辆特征... 更多>
-
关于关于开展征地拆迁安置房上市交易的通知上海在线咨询 2022-08-21建设单位申请初始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1)无锡市房屋登记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4)立项批文;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竣工图; (6)土地使用证或者用地证明文件; (7)公建配套项目立项批复及公建配套项目所在部位的说明; (8)地名委命名文件及派出所门牌号编排证明; (9)房产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拆迁资料接收
-
-
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如何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广东在线咨询 2022-02-27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中央的明确要求,目的是确认农民集体、农民与土地长期稳定的产权关系,将农民与土地物权紧密联系起来,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实现凭证管地用地。对统筹城乡发展、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每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都应关心并清楚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拥有的土地情况,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保护耕地。此次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由政府统一
-
关于2019年土地大调整城市北京在线咨询 2021-12-221、征地补偿提升;2、延长土地承包期;3、.土地保护升级:目前,国家仍在加强对农村土地的保护,主要是为了加强耕地力量保护、土地污染保护等方面。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土地使用过程中都需要加强土地保护。破坏耕地力、破坏耕地、污染耕地的,由国家处罚;4、土地改造升级。
-
最长年限...土地流转最长年限展开北京在线咨询 2022-10-2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没有最短年限,方式、期限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第十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期限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