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义务和附带义务的要点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22:24:49 418 人看过

1、付款义务可分为主付款义务和次付款义务。(一)所谓主债务,简称主债务,是指合同关系中固有的、用来确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在销售合同中,卖方有义务交付货物并转让所有权,买方有义务支付价款,这是主要的支付义务。就双重合同而言,这种主要的给付义务构成了对待给付的义务。在对方不处理付款前,可以拒绝履行自己的付款义务。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一方或全部义务不能履行的,一方应减轻或免除处理付款的义务。债务人因其原因不能履行、逾期履行或者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解除合同。(2)所谓从属义务,简称从属义务,不具有独立的意义,只具有对主要支付义务进行补贴的功能。其存在的目的不是为了确定合同的类型,而是为了保证债权人的利益能够最大化。给付义务又可分为原给付义务和次给付义务。(1)原始付款义务,又称第一付款义务,是指合同中的原始义务。名马销售者交付马并转让马的所有权(主履行义务),交付马的血统证明(次履行义务),为原履行义务。第二给付义务,又称第二给付义务,是在原给付义务履行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而产生的义务。主要包括:因原履行义务不履行、逾期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而造成损失的赔偿义务。因合同终止而产生的恢复原状的义务。在其发展过程中,合同关系不仅具有给付义务,还具有其他附随义务。例如,出租汽车车主应为其雇用的司机办理人身保险(注意义务),卖方应在交货前妥善保管货物(注意义务),技术受让人应为设备的安装(协助义务)、工程和技术服务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人员不得泄露公司开发新产品的秘密(保密义务),医生在手术(防护义务)时不得将纱布留在病人体内等义务,这种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的原则,并随着契约关系的发展而逐渐形成。根据功能的不同,附随义务可分为两类:

1,促进主给付义务的实现,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尽可能多的满足(辅助功能)。例如,花瓶的销售者应该妥善包装花瓶,以便买家能够安全地携带。

2。保护对方的人身或财产利益(保护功能)。例如,独资企业的所有者应注意所提供工具的安全,以避免对工人造成伤害。应当指出的是,一些附随债务同时具有上述两种功能。例如,锅炉卖方应告知买方使用锅炉的注意事项。一方面,买方的利益会得到满足,另一方面,买方的人身或财产利益不会因为锅炉爆炸而受到损害。附随义务与主义务有三个区别:第一,主义务从一开始就确定,并确定合同的类型。附随义务是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而形成的。它可以发生在任何合同关系中,不受特定合同类型的限制。第二,支付的主要义务构成了双向合同中对支付的处理。在另一方作出付款处理之前,一方必须拒绝自己的付款。附随义务原则上不属于对履行的处理,同时履行的抗辩权不能发生。第三,债权人不履行本金支付义务的,可以解除合同。债权人不履行附随义务的,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但可以按照不完全履行的规定要求赔偿损失。当然,有些合同中的债务究竟属于主债务还是附随债务,仍然存在争议。例如,销售合同中的提货义务是主履行义务还是附随义务存在争议。关于附随义务与从属义务的区别,理论界存在争论。一般认为,判断标准应当是债权能否独立履行。请求权义务可以被视为从属义务,请求权义务不能被视为附随义务。例如,甲方向乙方出售汽车、交付汽车并转让所有权,是甲方的主要义务;甲方提供必要的证件(如驾照或保险单等),是甲方的从属义务;甲方告知乙方汽车的特殊危险性,这是甲方的附带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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