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付款义务可分为主付款义务和次付款义务。(一)所谓主债务,简称主债务,是指合同关系中固有的、用来确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在销售合同中,卖方有义务交付货物并转让所有权,买方有义务支付价款,这是主要的支付义务。就双重合同而言,这种主要的给付义务构成了对待给付的义务。在对方不处理付款前,可以拒绝履行自己的付款义务。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一方或全部义务不能履行的,一方应减轻或免除处理付款的义务。债务人因其原因不能履行、逾期履行或者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解除合同。(2)所谓从属义务,简称从属义务,不具有独立的意义,只具有对主要支付义务进行补贴的功能。其存在的目的不是为了确定合同的类型,而是为了保证债权人的利益能够最大化。给付义务又可分为原给付义务和次给付义务。(1)原始付款义务,又称第一付款义务,是指合同中的原始义务。名马销售者交付马并转让马的所有权(主履行义务),交付马的血统证明(次履行义务),为原履行义务。第二给付义务,又称第二给付义务,是在原给付义务履行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而产生的义务。主要包括:因原履行义务不履行、逾期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而造成损失的赔偿义务。因合同终止而产生的恢复原状的义务。在其发展过程中,合同关系不仅具有给付义务,还具有其他附随义务。例如,出租汽车车主应为其雇用的司机办理人身保险(注意义务),卖方应在交货前妥善保管货物(注意义务),技术受让人应为设备的安装(协助义务)、工程和技术服务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人员不得泄露公司开发新产品的秘密(保密义务),医生在手术(防护义务)时不得将纱布留在病人体内等义务,这种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的原则,并随着契约关系的发展而逐渐形成。根据功能的不同,附随义务可分为两类:
1,促进主给付义务的实现,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尽可能多的满足(辅助功能)。例如,花瓶的销售者应该妥善包装花瓶,以便买家能够安全地携带。
2。保护对方的人身或财产利益(保护功能)。例如,独资企业的所有者应注意所提供工具的安全,以避免对工人造成伤害。应当指出的是,一些附随债务同时具有上述两种功能。例如,锅炉卖方应告知买方使用锅炉的注意事项。一方面,买方的利益会得到满足,另一方面,买方的人身或财产利益不会因为锅炉爆炸而受到损害。附随义务与主义务有三个区别:第一,主义务从一开始就确定,并确定合同的类型。附随义务是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而形成的。它可以发生在任何合同关系中,不受特定合同类型的限制。第二,支付的主要义务构成了双向合同中对支付的处理。在另一方作出付款处理之前,一方必须拒绝自己的付款。附随义务原则上不属于对履行的处理,同时履行的抗辩权不能发生。第三,债权人不履行本金支付义务的,可以解除合同。债权人不履行附随义务的,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但可以按照不完全履行的规定要求赔偿损失。当然,有些合同中的债务究竟属于主债务还是附随债务,仍然存在争议。例如,销售合同中的提货义务是主履行义务还是附随义务存在争议。关于附随义务与从属义务的区别,理论界存在争论。一般认为,判断标准应当是债权能否独立履行。请求权义务可以被视为从属义务,请求权义务不能被视为附随义务。例如,甲方向乙方出售汽车、交付汽车并转让所有权,是甲方的主要义务;甲方提供必要的证件(如驾照或保险单等),是甲方的从属义务;甲方告知乙方汽车的特殊危险性,这是甲方的附带义务。
-
支付违约金是附随义务吗?
208人看过
-
遗嘱是否附带义务?
498人看过
-
阐述附带义务的法律意义
211人看过
-
次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两者的意思是相同的吗?
256人看过
-
透析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背后的差异本质
307人看过
-
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的认定技巧
390人看过
债权人是债的主体之一,债的主体包括双方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人是指有权请求对方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人。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必须是特定的。债权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 更多>
-
什么是附随义务(即附附义务)安徽在线咨询 2022-05-13一、什么是附随义务 附随义务是指合同关系发展过程中及合同关系终止后的一定时期,依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所应负担的给付义务以外的义务。附随义务的理论基础来源于诚实信用原则,确立附随义务有利于平衡各方利益关系、强化对债权人的保护、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及完善合同法立法与理论。附随义务内容随合同关系发展而有不同的体现,基于附随义务发生阶段的不同,违反附随义务的法律后果也不同。 二、附随义务的特征 1、附随义务具有
-
什么是狭义附随义务?有什么特点?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10-19狭义附随义务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为协助实现主给付义务,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而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债务人于契约及法律所定内容之外,尚负有附随的义务。此附随义务,又可分为两种。
-
我想咨询一下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的区别海南在线咨询 2024-09-24合同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的区别主要有三点: 1、主给付义务自始确定,附随义务是随着债之关系的发展而确定; 2、主给付义务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而附随义务原则上非属对待给付,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 3、主给付义务不履行债权人可以解除合同。附随义务的不履行,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
-
附随义务和义务的性质一样吗北京在线咨询 2021-07-21附随义务与主给付义务的区别有三: (1)主给付义务自始确定,并决定合同类型。附随义务则是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形成的。它在任何合同关系中均可发生,不受特定合同类型的限制。 (2)主给付义务构成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附随义务原则上不属于对待给付,不能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3)不履行给付义务,债权人得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转让时从权利一
-
什么是附随义务什么是主合同义务云南在线咨询 2023-03-121、所谓主合同义务,又习惯被称为主给付义务或主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 2、附随义务是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应当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