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义务和附带义务的要点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22:24:49 418 人看过

1、付款义务可分为主付款义务和次付款义务。(一)所谓主债务,简称主债务,是指合同关系中固有的、用来确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在销售合同中,卖方有义务交付货物并转让所有权,买方有义务支付价款,这是主要的支付义务。就双重合同而言,这种主要的给付义务构成了对待给付的义务。在对方不处理付款前,可以拒绝履行自己的付款义务。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一方或全部义务不能履行的,一方应减轻或免除处理付款的义务。债务人因其原因不能履行、逾期履行或者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解除合同。(2)所谓从属义务,简称从属义务,不具有独立的意义,只具有对主要支付义务进行补贴的功能。其存在的目的不是为了确定合同的类型,而是为了保证债权人的利益能够最大化。给付义务又可分为原给付义务和次给付义务。(1)原始付款义务,又称第一付款义务,是指合同中的原始义务。名马销售者交付马并转让马的所有权(主履行义务),交付马的血统证明(次履行义务),为原履行义务。第二给付义务,又称第二给付义务,是在原给付义务履行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而产生的义务。主要包括:因原履行义务不履行、逾期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而造成损失的赔偿义务。因合同终止而产生的恢复原状的义务。在其发展过程中,合同关系不仅具有给付义务,还具有其他附随义务。例如,出租汽车车主应为其雇用的司机办理人身保险(注意义务),卖方应在交货前妥善保管货物(注意义务),技术受让人应为设备的安装(协助义务)、工程和技术服务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人员不得泄露公司开发新产品的秘密(保密义务),医生在手术(防护义务)时不得将纱布留在病人体内等义务,这种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的原则,并随着契约关系的发展而逐渐形成。根据功能的不同,附随义务可分为两类:

1,促进主给付义务的实现,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尽可能多的满足(辅助功能)。例如,花瓶的销售者应该妥善包装花瓶,以便买家能够安全地携带。

2。保护对方的人身或财产利益(保护功能)。例如,独资企业的所有者应注意所提供工具的安全,以避免对工人造成伤害。应当指出的是,一些附随债务同时具有上述两种功能。例如,锅炉卖方应告知买方使用锅炉的注意事项。一方面,买方的利益会得到满足,另一方面,买方的人身或财产利益不会因为锅炉爆炸而受到损害。附随义务与主义务有三个区别:第一,主义务从一开始就确定,并确定合同的类型。附随义务是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而形成的。它可以发生在任何合同关系中,不受特定合同类型的限制。第二,支付的主要义务构成了双向合同中对支付的处理。在另一方作出付款处理之前,一方必须拒绝自己的付款。附随义务原则上不属于对履行的处理,同时履行的抗辩权不能发生。第三,债权人不履行本金支付义务的,可以解除合同。债权人不履行附随义务的,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但可以按照不完全履行的规定要求赔偿损失。当然,有些合同中的债务究竟属于主债务还是附随债务,仍然存在争议。例如,销售合同中的提货义务是主履行义务还是附随义务存在争议。关于附随义务与从属义务的区别,理论界存在争论。一般认为,判断标准应当是债权能否独立履行。请求权义务可以被视为从属义务,请求权义务不能被视为附随义务。例如,甲方向乙方出售汽车、交付汽车并转让所有权,是甲方的主要义务;甲方提供必要的证件(如驾照或保险单等),是甲方的从属义务;甲方告知乙方汽车的特殊危险性,这是甲方的附带义务。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04日 17:5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债权人相关文章
  • 合同的主要义务次要义务和附随义务的区别是什么?
    合同的主要义务次要义务和附随义务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三者的概念不同,具体如下:主要义务,也叫主给付义务,是指合同关系中固有的、必备的、自始确定的、能够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主给付义务就是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所有权,买受人的主给付义务便是支付价款。次要义务,即从给付义务,是指在主给付义务之外、不具有独立意义的、只能辅助主给付义务发挥功能的义务。它的目的不在于决定合同的类型,而是在于使合同目的更好地实现。例如《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七百八十五条规定,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也就是说,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对加工承揽者而言,主给付义务是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作品,从给付义务便是帮定作人保守秘密,不得擅自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附随义务,是指并非自始确定的、而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旨在更好地实
    2023-04-13
    325人看过
  • 合同的主要义务次要义务和附随义务的区别是什么
    一、合同的主要义务次要义务和附随义务的区别是什么合同的主要义务次要义务和附随义务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三者的概念不同,具体如下:主要义务,也叫主给付义务,是指合同关系中固有的、必备的、自始确定的、能够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主给付义务就是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所有权,买受人的主给付义务便是支付价款。次要义务,即从给付义务,是指在主给付义务之外、不具有独立意义的、只能辅助主给付义务发挥功能的义务。它的目的不在于决定合同的类型,而是在于使合同目的更好地实现。例如《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七百八十五条规定,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也就是说,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对加工承揽者而言,主给付义务是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作品,从给付义务便是帮定作人保守秘密,不得擅自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附随义务,是指并非自始确定的、而是在合同
    2023-04-12
    364人看过
  • 雇主的附带义务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出具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对于工人来说,证明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是非常重要的。实际上,许多雇主在招聘员工时都需要提供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没有证据表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对工人的就业有重大影响。此外,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也是工人登记失业的必要条件。《劳动合同法》第89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23-05-07
    458人看过
  • 附随义务和从义务的区别是什么?
    一、附随义务和从义务的区别是什么?1、产生的依据不同从给付义务产生自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而附随义务是依诚实信用原则,债务人于契约及法律所定内容以外,尚负有的义务。先合同义务又称“前合同义务”或“先契约义务”,是指在要约生效后合同生效前的缔约过程中,缔约双方基于诚信原则而应负有的告知、协力、保护、保密等的合同附随义务。2、存在的范围不同广义的附随义务包括先合同义务、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而从给付义务只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先合同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合同生效之前所发生的,应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法律义务。3、内容不同附随义务指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为了使当事人一方的利益获得最大的满足而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从给付义务简称从义务,是不具有意义,对主给付义务的履行起辅助作用的义务。4、在履行抗辩权方面不同附随义务因为不是对待给付,所以合同一方不履行付随义
    2023-04-13
    79人看过
  • 从义务和附随义务的区别是什么
    (1)从给付义务可以独立诉请履行,而附随义务不能独立诉请履行。(2)从给付义务是典型的合同义务;而附随义务实质上是借侵权的手段来保护当事人利益的义务,形成法律上的侵权与违约的竞合状态。如产品质量责任就是基于附随义务而产生的,其保护的范围包括债权人的人身和财产。(3)从给付义务旨在使主给付义务得以满足,而附随义务的价值在于实现合同利益的最大化。给付义务(一)给付义务可分为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1、所谓主给付义务,简称主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负有交付买卖物及移转其所有权的义务,买受人负有支付价款的义务,均属于主给付义务。就双务合同而言,此类主给付义务,构成对待给付义务,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履行自己的给付,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致一部或全部不能履行时,当事人一方减为或免为对待给付义务。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致使不能
    2023-04-13
    90人看过
  • 次给付义务附随义务的区别是什么?
    一、次给付义务附随义务的区别是什么?1、给付义务自始确定,并决定合同类型。附随义务则是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形成的,它在任何合同关系中均可发生,不受特定合同类型的限制。2、给付义务构成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附随义务原则上不属于对待给付,不能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3、不履行主给付义务,债权人得解除合同。不履行附随义务,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但可就其所受损害,依不完全履行的规定请求赔偿损失。当然,有些合同上的义务系究竟属于主给付义务还是附随义务,尚有争论。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受领买卖物的义务,是属于主给付义务还是附随义务,便有争论。二、具体情况次给付义务又称“第二次义务”,原给付义务在履行过程中,因特定事由演变而生的义务。原给付义务是指债的关系中原定的给付义务,又称为第一次给付义务,如名犬出卖合同中,交付名犬及其有关证件均为原给付义务。给付义务,包括
    2023-04-16
    75人看过
换一批
#债权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债权人
    词条

    债权人是债的主体之一,债的主体包括双方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人是指有权请求对方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人。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必须是特定的。债权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 更多>

    #债权人
    相关咨询
    • 主给付义务和随附义务的区别是什么
      新疆在线咨询 2022-11-12
      1、主给付义务是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而附随义务是依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附随义务和给付义务有什么区别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7-18
      1、产生的依据不同 从给付义务产生自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而附随义务是依诚实信用原则,债务人于契约及法律所定内容以外,尚负有的义务。先合同义务又称“前合同义务”或“先契约义务”,是指在要约生效后合同生效前的缔约过程中,缔约双方基于诚信原则而应负有的告知、协力、保护、保密等的合同附随义务。 2、存在的范围不同 广义的附随义务包括先合同义务、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而从给付义务只在合同履
    • 给付义务和随附义务有什么区别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6-23
      主给付义务和随附义务两者的区别主要有三点: 1、主给付义务自始确定,并决定合同类型。附随义务则是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形成的,它在任何合同关系中均可发生,不受特定合同类型的限制。 2、主给付义务构成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一方在对方未对待给付前,有权拒绝自己的给付。附随义务原则上不属于对待给付,不能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3、不履行主给付义务,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不履行附随义务,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解除合
    • 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有什么区别?
      辽宁在线咨询 2022-11-11
      1.目的或作用的不同。从给付义务的目的在于实现给付的利益;附随义务的作用在于弥补给付义务的不足。 2.不确定性的程度不同。从给付义务其内容在债的发生时通常可以得到确定;附随义务在债发生时,基本不可能确定。 3.可诉性不同。能够独立诉请履行的为从给付义务,不能独立诉请履行的为附随义务。 4、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
    • 附随义务和主给付义务的区别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3-13
      (1)主给付义务是指构成某种合同类型所必须具备的固有义务。(2)从给付义务不是合同所必备、但有助于实现债权人利益且能够独立成为诉权标的义务。从给付义务的功能在于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满足。对从给付义务,当事人依其债权而享有请求力与执行力。(3)附随义务是指依合同关系发展情形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为保障债权人给付利益的实现之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