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输错液体加速患者死亡的会怎样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3-15 05:03:18 482 人看过

一、护士输错液体加速患者死亡的会怎样

关于护士输错液体而涉及到的赔偿问题,其详细的解决方案大致如下所述:

首先,当护士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由于个人疏漏而对他人造成了损害时,医院作为雇主应全权负责并向护士追究责任。针对这类事件,首要任务即是确定该事件是否属于医疗事故范畴,这一步骤需得到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确认方能做出确切判断。其次,若未能造成任何实质性的伤害,则护士本人需要向病人诚挚地道歉并进行赔偿补偿。

以下是一些关于医疗事故及责任认定方面的重要标准:

第一,医疗事故的实施者必须具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的过失行为;

第二,必须是发生于诊疗护理工作的实际过程之中,同时亦包含为此项工作提供支持保障的后勤以及管理环节;

第三,对于病人带来的危害性后果,必须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凡是导致死亡、残疾或者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严重后果的,未达到此类程度的,均不得被认定为医疗事故;

第四,损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必须存在直接且明确的因果关系,否则无法予以认定为医疗事故。在出现多因一果的特定环境下,应对各因素与影响进行详尽的分析及判断,谨慎处理;

最后,医疗事故的肇事者,须经考核合格并且获得卫生行政机构正式批准或认可,持有相应级别的各种类型的卫生技术人员证书,方可成为责任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护士输错液负哪些责任

护士输错液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

1、护士输错液,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3、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构成医疗事故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严重不负责任”:

(一)擅离职守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治疗的;

(四)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

(五)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

(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

(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上述“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重伤、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护士输错液体加速患者死亡的会怎样”,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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