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的发展,参与社会经济的主体也越来越多,民事活动呈现出多样性、复杂性,自改革开放以来农民也积极的参与到市场经济当中,而村民自治的出现,使得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也在改革的浪潮中越发活跃。
但是到底村民委员会是不是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否作为合法的民事主体参与到民事活动中呢?笔者对该问题粗浅的探究,以便在民事审判中能更好处理相关问题。
(一)民事主体
一、概念
民事主体,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能够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当事人。能够充当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二、构成要件
民事主体的构成要件:第一,名称独立。自然人和法人能以自己的名义为民事行为,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第二,意志独立。即按照自己的意愿,通过自己的选择来活动。自然人能通过自己的自由意志为民事法律行为,不受他人的非法干涉。对于法人而言,应该是其共同意志,而不是其成员的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第三,财产独立。即民事主体必须拥有作为一个实体独立的财产。自然人对其拥有的财产享有完全的、排他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法人的财产独立于其成员的财产,为法人的共同利益所支配。第四,责任独立。是指民事主体能独立自主的以自身的财产作为承担民事不利责任的能力。
三、分类
我国民事主体可以大致分为几类: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二)村民委员会
一、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二、机构组成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三、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章规定了村民委员会的责任,但是有一点我们必须要注意。
第八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三)村民委员会是否符合民事主体的构成要件
一、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因此具有独立的名称。
二、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因此村民委员会具有独立的意志。
三、村民委员会是由村民选举出来了,代表村民对外活动的一个组织,那么村民委员会的财产,也就是村民所有的财产。从这个层面上来说,村民委员会是具有独立的财产的。
四、既然村民委员会有财产,那么当然可以依据其财产独立承担责任。
由此可见,村民委员会具有民事主体构成要件,因此可以作为合法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
(四)结语
虽然说村民委员会可以作为民事主体参与到民事活动当中,但是也应该看到村民委员会作为民事主体的弊端。村民委员会因为是代表全体村民参与民事活动的,那么村民委员会是否能代表全体村民的意志呢?这个问题值得商榷。当村民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使部分村民利益受损,那么这部分村民又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而当村民委员会参与民事活动,要承担不利责任时,由于村民委员会本身没有具体的财产,是否应该由全体村民来承担这些责任呢?
由于村民委员会的特殊性,其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也会产生的很多问题,但随着法律的日益完善,相关的问题肯定会得到解决。村民委员会作为民事主体,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个体,对盘活农村经济,农村的现代化建设,对我国经济的发展作出巨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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