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有权收回捐赠的物品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2-14 08:36:03 355 人看过

一、是否有权收回捐赠的物品

1、赠送的物品符合一定条件的,赠与人有权利收回,即赠与人在赠与物品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或者在具有受赠人严重损害赠与人的合法权益等情形时撤销赠与,但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以及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能撤销。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四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二、赠品算不算商品

1、赠品算商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奖品、赠品等视同销售的商品”。《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也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

2、赠送“三无”或假冒伪劣产品的商业促销为何仍然大行其道?说穿了,商家就是利用了消费者普遍对“赠品也是商品”的规定缺乏了解这一现状。要消除赠品就是“三无”产品或假冒伪劣产品的这一现象,首先要对消费者进行有效普法,让他们普遍认识到赠品也要包质量。这样,才有底气维权。

3、赠品虽小,影响却大,也属于消费欺诈,事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商业促销中的赠品如果成为“三无”或假冒伪劣产品的流通暗道,势必影响监管部门打击生产、销售“三无”或假冒伪劣商品的成效——据报道,部分商家在促销中使用的不少劣质赠品,来自于合作伙伴,所谓的赠送,并不是让利行为,其实是联合营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n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n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n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n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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