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印发《广东省各级政府安全生产领导职责》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20:20:48 380 人看过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我省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广东省各级政府安全生产领导职责)已作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向省劳动厅和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反映。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八日

广东省各级政府安全生产领导职责

(一九九日年十一月修订)

一、为强化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保障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职责。

二、省长、市长、县(区)长、乡(镇)长是各级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第一责任人不在岗位时,由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人担负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省长、副市长、副县(区)长、副乡(镇)长对本辖区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副省长、副市长、副县(区)长、副乡(镇)长对分管战线的企事业单位(含"三资"企业,下同)负有安全生产领导责任。

三、省政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组织实施劳动安全卫生、消防法规,研究制定安全生产的办法和措施。

(二)听取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省长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汇报,对出现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三)发生特大恶性事故时及时组织抢救。

(四)向国务院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本省的安全生产情况。

四、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省长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的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定,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抓好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工作。

(二)主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工作,制定和提出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三)督促检查各市、县政府和省直各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对重大事故隐患,责令有关部门限期整改。

(四)发生特大事故时负责组织抢救,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调查处理和结案工作。

(五)听取并回答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安全生产问题的质询。

五、市、县(区)政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定,主持研究和决策本地区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督促检查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问题及时提出解决办法。

(三)辖区内所属各类企事业单位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时,及时组织抢救,并负责事故善后处理和结案的组织工作。

(四)向上级政府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本辖区的安全生产情况。

六、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市长、副县(区)长的职责:

(一)对国家的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法规、法令在辖区内贯彻执行负责,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府日常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积极落实政府安全生产任期目标责任制的实施计划。

(二)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督促、检查政府各部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纳入企业厂长(经理)的任期目标管理。

(三)根据安全生产的要求,督促检查企业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四)定期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听取经济生产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察部门的工作汇报,全面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对存在的事故隐患和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和预防措施。

(五)听取并回答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对安全生产问题的质询。

(六)发生重大伤亡、中毒和重大设备事故时,分别情况赶赴现场处理,并及时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事故的真实情况。

发生特大人身伤亡事故和重大经济损失事故时,市分管领导要到现场组织抢救,做好善后工作,并协助组织调查处理。

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和较大经济损失事故时,县(区)分管领导要到现场组织抢救,并做好善后工作,参加事故调查和结案处理。

七、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把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政府日常工作重要议事日程,抓好落实。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具体的安全管理措施,督促检查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各类事故发生。

(三)对各种形式的经营承包合同,监督其必须载有安全生产指标、措施、考核办法,保证安全生产。

(四)辖区内发生各类重大事故时,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协助事故调查和做好善后工作。

(五)向上级政府及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本辖区的安全生产情况。

八、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乡(镇)长的职责:

(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执行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法规、规章,确保安全生产。

(二)研究布置生产时,提出有关安全生产具体要求,对重大事故隐患问题要及时召开专门会议,研究解决办法,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

(三)做好车、船运输及小煤窑、建筑、烟花炮竹、农机等乡镇企业的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工作,督促乡镇企业改善安全防火设施和劳动条件。

(四)负责落实乡镇企业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工作,对无安全生产防护设施和防尘防毒设备的项目不准投产,尤其要加强对"三来一补"企业和"三资"企业的安全管理,坚决制止将生产车间、仓库及职工宿舍混合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做法。

(五)本地区发生一次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的各类事故时,必须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并及时上报事故情况。

(六)听取并回答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安全生产问题的质询。

九、各级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的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规章,对本系统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支持、指导企业搞好安全生产。

(二)把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在组织编制生产计划时,必须有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措施,具体落实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指标。

(三)建立健全本系统的安全生产管理监督机构和本行业的安全生产指导机构,督促检查本系统、本行业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生产,定期分析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限期改正,以防止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四)抓好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针、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制定安全技术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配合各级劳动安全卫生监察、监督部门对本系统、行业的安全生产进行检查,认真研究重大事故隐患,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对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六)负责落实基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三同时"工作,督促企业改善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七)对本系统、行业发生的各类事故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积极参与调查和处理,并按规定上报。

十、各级政府的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或分管安全生产的副职领导人,以及各级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凡未对安全生产工作尽职尽责而带来严重后果的,将分别情况按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通过法定程序作出处理。对安全生产工作有特殊贡献者给予奖励。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08日 02:4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业主相关文章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广东省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意见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精神,大力推进广东省保险业又好又快地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二、积极发展农业保险,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将农业保险制度作为政府支农方式纳入农业支持保护体系。成立省级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制订农业保险发展规划。鼓励各地区探索建立适合本地发展实际的农业保险制度,将加快农业保险发展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工作内容。抓紧研究制订立足于补偿自然灾害损失、提高农户灾后复产能力为主的农业保险试点方案,在佛山、茂名、肇庆、云浮等地开展政府引导、商业化运作的多种形式农业保险试点。积极引进国内外农业保险机构,引导和支持工商业、农业等龙头企业发起设立专业性农业保险组织。支持在渔船船东互保基础上发展渔业保险。通过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各级财政补助的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启
    2023-04-23
    373人看过
  •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广东省失业保险规定》有关内容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根据国务院第258号令发布的《失业保险条例》,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对我省现行的《广东省失业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第49号令)中关于失业保险适用范围等方面内容,作如下调整,请与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一并认真贯彻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根据国务院第258号令发布的《失业保险条例》,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对我省现行的《广东省失业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第49号令)中关于失业保险适用范围等方面内容,作如下调整,请与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一并认真贯彻执行。一、关于失业保险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依照《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上述单位的失业人员依照《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非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
    2023-06-09
    190人看过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有关条款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省人民政府决定,对1998年6月10日省人民政府令第40号发布的《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有关条款作如下修改:一、第十六条修改:“凡有财政性资金投入的建设项目,其竣工工程结算由建设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其他建设项目竣工工程结算按下列规定审核:(一)中央委托省管的建设工程和省属建设工程,由省造价机构或市造价机构审核;(二)市政府建设工程,由市造价机构或其委托县造价机构审核;(三)县属建设工程,由县造价机构审核;(四)上述建设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可委托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的造价机构进行审核;(五)除上述规定外的建设工程的竣工工程结算审核,由投资者自行决定“。二、第十八条修改为:“按第十六条规定审核的工程结算可作为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的依据。未按第十六条规定报经审核的工程结算文件,不得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附:《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原第十六条、第十
    2023-06-10
    338人看过
  •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发展计划局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实施《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发展计划局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实施《来源:未知作者:发布部门: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佛府办[2003]12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发展计划局《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意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三年八月二十日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意见《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已于2003年4月2日经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省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为切实做好贯彻执行《省实施办法》的工作,进一步规范我市的招标投标活动,改善建设环境,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严格执行《省实施办法》规定的招
    2023-06-07
    254人看过
  •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卫生厅关于加强本省职业劳动卫生工作意见的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卫生厅关于加强本省职业劳动卫生工作意见的通知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1-03-05生效日期:2001-03-05发布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粤府办[2001]12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省卫生厅《关于加强我省职业劳动卫生工作的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职业劳动卫生工作,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完善和落实责任制,认真研究和依法解决本地职业劳动卫生工作面临的问题,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共同为我省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广东省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三月五日关于加强我省职业劳动卫生工作的意见省人民政府:根据省委、省政府领导的有关指示精神及省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危害检查的通知》(粤办明电[2000]20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
    2023-06-09
    384人看过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2-4-1【实施日期】2002-4-1【发布单位】【文号】粤府[2002]22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1年6月13日公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管理,更好地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通知如下:一、要进一步做好《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条例》明确了拆迁补偿标准确定的依据,规范了拆迁管理的程序,强化了法律责任,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使房屋拆迁当事人了解、掌握《条例》精神,自觉遵守《条例》,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二、要明确房屋拆迁的行政主管部门,落实执法责任,切实加
    2023-04-22
    393人看过
  •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的通知
    发文单位: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文号:穗府[2008]13号发布日期:2008-4-11执行日期:2007-1-1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已经省政府批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地税局反映。《广州市城镇土地分级与适用税额标准规定》(市政府令[1997]第12号)按政府规章立法程序予以废止。广州市人民政府二○○八年四月十一日广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根据《国务院关于修订的决定》(国务院令[2006]第483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分级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标准调整如下:一、土地等级及税额。二、各等级土地具体范围。(一)一级土地。天河体育中心商务区(西至体育西路、东至体育东路、北至天河北路、南至天河南一路);北京路(中山路口至大南路口之间路段);上九路、下九路。(二)二级土地。越
    2023-06-07
    414人看过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维护铁路治安秩序保证运输安全的通告
    铁路是国民经济的大动脉,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战略重点之一。为了维护铁路治安秩序,保证铁路畅通无阻,特通告如下:一、禁止行人在铁路上行走、钻越车底和扒乘货物列车。不准无票乘坐客车或买短途票乘长途车。行走不便的老、弱、病、残人员及儿童通过铁路道口时,要有人护送。二、机动车辆通过铁路道口时,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时速不得超过二十公里,通过无人看守或视野不良的道口时,要停车了望。不准汽车和大型拖拉机通过小于二点五米的行人通道。不准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设道口。三、禁止在铁路两侧五十米内放牧牲畜。耕牛横越铁路时,要做到人不离牛,牛不离绳,绳不离手。四、严禁砍伐铁路两旁的树木。严禁在铁路路基上挖土和种植农作物。五、严禁偷盗、哄抢铁路运输物资。严禁拆卸、毁坏、盗卖、收购铁路器材和车辆配件。六、不准擅自进入铁路站场扫煤、扫肥和拾拣杂物。不准以任何借口向押运人员索取或索购物品和禽畜。不准在站前非法设摊摆
    2023-06-08
    113人看过
  •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执行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为解决残疾人就业难、减轻残疾人家庭负担,促进社会稳定,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并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了更好地推进残疾人就业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一、加强宣传,转变观念,提高认识残疾人属社会弱势群体。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保障残疾人基本权利,改善残疾人就业难状况,不断提高残疾人生活水平,促进残疾人全面参与社会生活,实现其人生价值,既是社会经济发展、促进社会稳定的需要,也是我省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残疾人事业与其他事业同步发展的要求。由于受到传统观念影响,社会上对残疾人劳动就业仍存有一些偏见。为此,各地要将《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纳入当地普法教育规划,加强宣传工作,转变观念,提高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认识,切实维护残疾
    2023-06-10
    187人看过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赌博的处罚条例
    (1982年5月21日广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1982年6月1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施行)第一条本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制订。第二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的规定予以惩处。第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分的,除没收其通过赌博所得财物外,处以行政拘留,或者送劳动教养,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一、提供赌具、赌场,从中牟利者;二、参与赌博或者用其它方式进行变相赌博,经教育不改者;三、制造、销售赌具者。第四条对查获的赌具和赌博财物均予以没收。第五条阻碍公安人员查缉赌博活动,或者包庇赌博违法犯罪分子者,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行政拘留或者劳动教养,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六条对检举揭发赌博活动,检举揭发制造、销售、出租赌具,或者协助公安人员捉赌有功者,予以表扬、奖励。第
    2023-04-24
    201人看过
  • 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广东省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工作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为及时了解和掌握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分析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对策、措施,我厅决定,按照建设部工作要求,从今年8月起,建立和实施全省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制度。现将《广东省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新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各确定一名负责建筑安全工作的科(处)级干部担任全省建筑安全联络员,并填写联络员登记表,于8月10日前报送我厅建筑管理处。附:全省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登记表(略)广东省建设厅二00四年八月五日广东省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工作办法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安全工作的信息通报制度,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建筑安
    2023-06-10
    146人看过
  •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
    发布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现将《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国发〔1998〕1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禁止传销经营活动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任务紧迫的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工商、公安、司法、银行、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各项查禁工作,加大执法力度,对继续顶风开展传销活动的,要坚决取缔,依法查处。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善后工作,监督传销企业切实履行合同,自行处理债权债务,防止传销企业负责人携款潜逃,保证传销人员平稳疏散。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引导传销企业转变营销方式,认真做好传销企业的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工作,为企业合法经营、重新发展创造条件。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
    2023-06-07
    77人看过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软件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软件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1-12-31生效日期:2001-12-31发布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粤府[2001]100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现将《关于扶持软件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迳向省信息产业厅反映。广东省人民政府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意见》(粤发(2001)2号)精神,实施信息技术及产业发展战略,加快我省软件产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快建设软件产业基地,建设软件大省(一)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和两个市场发展软件产业,将我省建设成为国内重要的软件产业基地,争取到2010年,软件产业研究
    2023-06-05
    271人看过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等有关法规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等有关法规的通知鲁政发〔2010〕34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山东省地方税收保障条例》已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山东省人民政府二○一○年四月十三日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2010年3月31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
    2023-06-07
    449人看过
换一批
#小区物权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业主
    词条

    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按其拥有的物业所有权状况,又可分为独立所有权人和区分所有权人。区分所有权人是指数人区分一幅土地上同一建筑物而各有其专有部分,并就其共用部分按其应有部分有所有权者;独立所有权人是指某土地上的建筑物仅属于某一业主。... 更多>

    #业主
    相关咨询
    • 广东省向同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有哪些规定
      河南在线咨询 2023-07-18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不服广东省工商局具体行政行为的,除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复议外,也可以选择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不服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佛山市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向同
    • 广东省花都区人民政府规定产假多久
      山西在线咨询 2023-09-03
      产假最多休178天,包括法定产假98天以及地方规定80天。
    • 广东省海东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如何?
      山东在线咨询 2021-10-24
      青海省辖西宁市.海东市2个地级市和玉树州.海西州.海北州.海南州.黄南州.果洛州等6个民族自治州,共48个县级行政机关。因此,青海省律师收费标准适用于西宁.海东.玉树.海西.海北.海南.黄南.果洛等48个县级地区。青海省律师收费标准:1、按计价方式收费标准:1、刑事案件:(1)侦查阶段:3000元/件(2)起诉阶段:5000元/件(3)审判阶段:6000元/件(4)处理自诉案件:5000元/件。由
    • 广东省人民政府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9-17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救治工伤职工。职工治疗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疑似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诊断,并及时送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职工经治疗伤情稳定,需要工伤康复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工伤康复申请。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可以在
    • 广东省关于再婚生育的补助政策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5-07
      广东省规定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民族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按间隔期规定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