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款归谁拿,村委会最多截留多少?规定来了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1-28 11:43:19 431 人看过

随着国家对三农问题越来越重视,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并政策支持农村建设、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美丽乡村是未来农村的美好愿景,农村土地越来越值钱,土地征收给少了,农民朋友不乐意。而征地补补偿款究竟归谁拿,村委可以提留多少比例,也就成为广大农民朋友非常关注的问题。

不少农民朋友咨询爱土拆迁律师团时说,“土地面临征收,但是土地补偿款村委还要截留一部分,这个究竟是为什么?”“凭什么村委要截留我的补偿款,这是不是违法?”

征地补偿款该谁拿?要看有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在讨论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下关于农村征地补偿款该谁拿?经常会有当事人咨询我们爱土拆迁律师团说:“律师你好,我们这里土地征收,土地补偿款的分配,连死去的人,嫁出去的女儿都有补偿,他们到底有没有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如何在现有的经济条件下进行定义,应该进行如下考量。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一般考虑如下因素:(以下只是一般情形,具体由各村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1、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常住户口。

2、是否以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其基本生活来源。

3、是否与其他村民之间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

4、是否享有了应有的权利和履行了应尽的义务。如参加村民大会行使表决权,参加集体经济组织的公益性劳动、领取政府发放的各种补贴款、购买农村医疗合作保险等。

在征地过程中,因成员资格产生的纠纷大概有外嫁女、在校大学生、离婚或丧偶的妇女、在部队服役的军人、超生子女、服刑人员、独生子女等问题,在这里就不和大家逐一罗列了。

征地补偿款,村委会可以提留多少?

接下来我们就来说下关于村委会能否截留征地补偿款的问题,截留的比例又该是多少?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同时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规定:“(四)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

可以看出,对于征地补偿款的分配不是村委会可以单独决定的,而是召开村民会议,由大家投票选择。如果说,土地全部被征收的,村都会被撤销,更加谈不上要截留的问题。

11省、直辖市对于村委会提留征地补偿款出了明确规定!

针对截留方式和比例,大部分省市有自己的规定,爱土拆迁律师团为大家收集了11个省、直辖市的规定,包括广东省、江苏省、福建省、湖南省、山西省、辽宁省、河南省、甘肃省、吉林省、天津市、海南省。

大家可以按照自己所在省份对照本村的征地补偿款分配是否合法。

1、广东省

《广东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管理办法》(2008年修正)

第六条土地补偿费、依法应当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有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主要用于发展集体生产和安排因土地被征收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也可部分用于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和公共福利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占。

集体所有的土地征地各项补偿费的使用和收益分配办法,必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报乡级人民政府备案。

2、江苏省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

第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应当将不少于7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支付给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

安置补助费用于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和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者所有。

3、福建省

《福建省实施办法》(2012年修正)

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行使土地所有权的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但被征收的属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者自留地,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又未能调整其他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应当将不少于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有条件将土地补偿费用于发展生产、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可以在取得被征地农民同意后,统一安排使用。可以调整其他土地给被征地农民,但质量和数量不相当的,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比例由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与被征地农民协商确定。

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应当设立专户管理,用于发展生产、安排多余劳动力以及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

土地补偿费的使用管理办法应当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表决确定,收支情况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监督。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侵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土地补偿费。

4、湖南省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湘政办发〔2008〕15号)

一、明确征地补偿费的性质和征地补偿的分配范围及分配办法

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是对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失地的补偿。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属于集体资金,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属于所有者所有,不应与财政资金混同管理和使用。征地补偿费要按照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分配。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调整承包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统一分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调整承包地给被征地农民,也没有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安置的,必须将不少于75%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被征地农民如不需要统一安置,安置补助费全部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土地被全部征收,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

“撤村建居”时,在集体资产处置前,被征地农民继续享有原集体资产的分配权益。要严格规范征地和补偿行为,不得降低国家和省规定的补偿标准,不得贪污、截留、挪用、挤占应当支付给农民的各项费用。按照规定留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属农民集体资产,应当纳入公积金或公益金,严格管理,首先应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支出,其次可以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集体福利、公益事业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资阳区赫山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益政发〔2013〕13号)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湘政办发〔2008〕15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有关补偿标准的通知》(益政发〔2008〕2号)文件的要求,按照征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分配征地补偿费。

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调整承包土地的,征地补偿费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统一分配;农村集体组织不能调整承包土地给被征地农民,也未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安置的,必须将不少于87.5%的征地补偿款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土地被全部征收,且农村集体组织撤销建制的,征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撤村建居”时,在集体资产处置前,被征地农民继续享有原集体资产的分配权益。严格规范征地和补偿行为,不得降低国家、省和市规定的补偿标准,确保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征地补偿费。

按照规定留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补偿费属于农民集体资产,应当纳入公积金或公益金进行严格管理,首先应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支出,其次可以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

5、山西省

《山西省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

第十二条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80%分配给被征地农户;其余20%平均分配给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员。

土地被全部征用的,其土地补偿费以不低于8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户,剩余部分留给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十三条已确权确地到户的土地被部分征收或征用的,其土地补偿费以不低于8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户;其余20%留给村集体经济组织。

未确权确地到户的土地被征收征用后,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以不低于80%的比例平均支付给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员;其余部分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十四条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应当全部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

6、辽宁省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等部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和管理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95号)

三、进一步明确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办法

(一)农民家庭承包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的,被征地农民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按照登记的承包地块对应面积获得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其中支付给被征地农户部分不得少于80%,集体留用部分不得多于20%。承包方获得安置补助费的数额,按照承包方家庭成员中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据实支付给其所有者,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7、河南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的意见》(豫政办〔2006〕50号)

二、严格确定征地补偿费分配原则和分配比例

坚持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占被征地农户依法享有的土地补偿费,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剥夺、侵害其依法享有的土地补偿权益。

已承包到户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被全部或部分征收的,其土地补偿费以不得低于8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户,其余部分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中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被全部征收并撤销建制的,其土地补偿费以不得低于80%的比例分配给被征地农户,其余部分平均分配给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员。

未承包到户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被全部或部分征收的,其土地补偿费以不得低于80%的比例平均支付给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员,其余部分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中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被全部征收并撤销建制的,其土地补偿费要全部平均分配给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员。

安置补助费根据不同的安置途径支付。由用地单位或者其他单位统一安置被征地农户的,支付给负责安置的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属于已承包到户的安置补助费,要全部支付给被征地农户。属于未承包到户的安置补助费,以不得低于80%的比例平均支付给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员。

8、甘肃省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甘政办发[2006]41号)

第八条土地补偿费支付给享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农村集体机动地、承包农户自愿交回的承包地、承包地流转和土地开发整理新增加的耕地等,调整质量和数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户继续承包经营的,土地补偿费留作集体发展基金。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调整土地的,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将不低于80%的土地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民个人的生活安置、支付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金,其余土地补偿费留作集体发展基金。

9、吉林省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意见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09〕28号)

二、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的有关政策

(一)统一明确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比例。2005年1月1日至本意见实施以前发生的土地补偿费是否用于农户分配,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但分配给农户的比例不得高于80%。本意见实施后,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全部被征收,并且已经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全部用于农户分配;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或虽被全部征收,但尚未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80%用于农户分配,20%留归集体经济组织。

征收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需要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本意见实施后,征收以其他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和集体所有的道路、沟渠等,安置补助费80%用于农户分配,20%留归集体经济组织。其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全部征收,并且已经撤销建制的,留归集体经济组织的安置补助费要全部用于农户分配。

10、天津市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农委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6]62号)

(六)土地补偿费分配比例。土地被全部征收或征用(撤村建居)的,土地补偿费90%用于分配,10%作为善后预备资金,用于漏登、错登等人员土地补偿费的发放。

土地被大部分征收或征用(原集体经济组织建制保留或经调整保留)的,土地补偿费的85%用于分配,15%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

土地被部分征收或征用的,土地补偿费的80%用于分配,20%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

11、海南省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琼府〔2006〕21号)

第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自治组织没有条件调整数量与质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土地征地补偿费应当按不少于7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自治组织依法取得的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自治组织留成的土地补偿费应当实行专款专用,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保险、发展二三产业、农村公共设施建设。严禁将土地补偿费出借、私分以及挪用于与发展生产、集体公益事业无关的非生产性开支。

以上给大家介绍的就是关于村委会截留补偿款的比例,对于没有提及到的土地征收款截留方式和比例,自行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决定,由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同意该方案即可实施。

对于农村村委会违法截留的行为,大家可以向乡政府进行书面反应和投诉。遇到征地拆迁补偿不合理,先不要急着签协议,及时咨询专业的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修正):第四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n(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n(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n(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n(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n(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n(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n(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n(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n(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n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n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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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村委会能否截获征地补偿款?村民们该怎么办?村委会不能截留征地补偿款。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拆迁补偿金的使用、分配、处罚等重大问题,不能由村民委员会或者个人决定。必须由全体村民参加的村民会议充分了解和民主决定。不按这些基本程序做决定是违法的。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土地补偿分配办法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应当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人民政府报告,民族乡、镇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经查实有违法行为的,由有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负责调查核实,责令遵守法律,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在征地过程中,如果发现土地补偿款被截留,可以向上级反映。如果无果而终,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
    2023-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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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村委会截留安置补偿款是否合理?
    福建南平建阳市因兴建水电站而发放土地安置补偿款时,开荒者得不到应有补偿,未开荒者获利不少;未经村民同意,相关干部擅自截留补偿款诸多怪事让村民疑窦丛生福建省南平建阳市是一个水资源十分丰富的县级市。近年来,随着工业生产和居民生活用电需求量的不断增加,当地电力紧张的矛盾日渐凸显。在这种情况下,不少投资者纷纷前往水资源丰富之地兴建水电站。近日,本报福建记者站接到小湖镇尹宅村群众投诉称,在水电站兴建过程中,当地相关部门在土地安置补偿标准的制定、补偿款发放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安置补偿标准不合理12月3日,记者来到尹宅村采访。村民首先向记者提供了一份《拆迁安置征地补偿实施细则》。在这份《实施细则》中,记者看到:一、二、三级水田每亩的补偿标准分别为1万元、8000元和3000元;一、二级旱地每亩的补偿标准分别为6858元和2700元。这些补偿标准是怎么计算出来的呢?小湖镇政府工作人员向记者出示了一张《库区
    2023-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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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村民代表大会能决定征地补偿款截留比例吗?
    村民代表大会能决定征地补偿款截留比例吗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同时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规定:“(四)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可以看出,对于征地补偿款的分配不是村委会可以单独决定的,而是召开村民会议,由大家投票选择。同时还必须依据当地的相关政策来确定。如果说,土地全部被征收的,村都会被撤销,更加谈不上要截留的问题。11省、直辖市对于村委会提留征地补偿款出了明确规定!针对提留方式和比例,大部分省市
    2023-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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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村里截留征地补偿款,我该怎么办
    依据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里截留征地补偿款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第三十六条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征地补偿费如何管理现实中很多征用土地的行为的程序虽然合法,但是在支付、管理征地补偿费的时候有履行
    2023-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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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在线咨询 2023-06-14
      法律上没有规定征地补偿款的截留比例,就是说征地补偿款的截留比例是由村民委员会讨论之后做决定的,如果全体村民经过讨论之后,觉得征地补偿款应该全部发给村民,大多数村民都同意这样的分配方案的话,那村委会就不能截留征地补偿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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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在线咨询 2023-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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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在线咨询 2023-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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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7-22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制订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可见,征地补偿款如何分配是由省级政府制定政策,一般来说,全部征地补偿款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另外计算,各地一般规定村委会可以提留土地补偿费的20-30%,也就是说,村
    • 农民征地补偿款被村委截留40% ,合理吗?
      广东在线咨询 2021-05-29
      显然是不合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第四十九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