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破产债权如何确认诉讼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4 17:41:23 232 人看过

《企业破产法》第58第3款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为普通债权确认诉讼的主要法律依据,对该法律的理解与适用,需要明确以下要义和问题。

(一)有关债权的异议事项。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数额、清偿顺序、优劣效力以及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申请强制执行期间等与破产财产分配有关的债权事项,均可以提出异议。如对债权记载事项有异议,而管理人不予变更的,债务人、债权人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审查确认存在争议的债权事项。对于债权表的债权记载,存在诸如计算错误、文字、债权人名称等明显错误,则可由管理人直接予以更正。在国外,相关判例学说认为,债权人不得主张申报债权以外的、或者比申报债权数额多的债权的存在,不得主张未申报的优先权。

(二)债权确认诉讼的基本类型及其诉讼主体

1、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为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债务人的地位独立于管理人,特别是在重整、和解程序,代表着不同利益。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记载债权的是管理人,而非债务人自身,既然管理人的法律地位独立于债务人,不全代表债务人,故应允许债务人对管理人审核记载的债权提出自己的异议意见,允许债务人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在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提起诉讼的场合,债务人作为债权确认诉讼的原告,应将受到异议债权的债权人列为被告。如除债务人之外,还有其他异议人时,债务人可将其他异议人吸收为自己一方的当事人,即为共同原告。

2、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有关己方债权有异议的,因涉及其切身利益,当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对此已经取得共识,不必赘述。在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有关己方债权有异议的,该债权人作为债权确认诉讼的原告,应将债务人列为被告。如还有其他异议人否认其债权的,债权人可将其他异议人作为共同被告。

3、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有关他方债权有异议的,异议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确认诉讼。异议债权人对受到异议债权提起确认诉讼的法理基础,在于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或者管理人的抗辩权利。因为,当事人使破产财产分配额增加的行为相当于保全债权的行为,所以可以依照我国规定行使其代位权。这里的代位权不仅有民法规定,而且是以债权人的异议权为内根据的破产法上特有的权利。“由于其不是基于异议之原因和各债权者所属之个人理由,而仅仅是主张债务者所属的债务消灭原因,所以,援用时效,将清偿、抵销、免除等一律作为债务消灭之原因,在这种债务者可以主张权利的范围内,各债权者可以代位,将其作为异议的理由主张权利”。

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有关他方债权有异议的,该异议债权人作为债权确认诉讼的原告,应将债务人、受到异议债权的债权人列为共同被告。如存在多个异议人,他们可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

(三)债权确认诉讼与释明权

因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不得对个别债权人清偿债务,同时债权人亦无权以诉讼方式对债务人主张清偿债务。如果债权人存在认识错误,提起给付之诉,将涉及人民法院依法行使释明权问题。如债权人就争议债权起诉债务人,要求其承担偿还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该债权人变更其诉讼请求为确认债权,通过行使释明权方式,正确引导当事人行使其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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