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一赔十有效力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2-09 14:50:45 174 人看过

应当认定其法律性质为"经营者邀请消费者共同约定的一种违约金的支付办法",由于《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明确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如果赔偿款项远远大于买方的实际损失。作为合同当事人赔偿的一方,可以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减少约定违约金的数额。对于作为非违约方买方的救济应当直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双倍赔偿的规定或者是根据其实际遭受的损失来加以赔偿。

经营者所做出的“假一罚十”的承诺,是有条件实际履行的。这一点不同于“保证无毒副作用”、“终身保修”等不切实际的虚假宣传。

一、合同效力的认定方式

合同效力的认定需要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理,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相关条款,损害国家利益;合同签订过程中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一般为无效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合同效力瑕疵类型

(一)合同无效

所谓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共利益,被确认为无效。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合同或者合同条款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一般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但是如果还损害了国家利益,则属于无效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6)对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合同条款。

(7)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二)合同效力待定

所谓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

(三)合同可撤销

所谓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有效与否,取决于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行使。

撤销合同的范围应限定为意思表示不真实合同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是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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