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关于进一步激活宜春市中心城规划区房地产市场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激活宜春市中心城规划区房地产市场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推动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更好地激活我市中心城规划区房地产市场,保护房地产权利人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有序发展房地产业,拉动住房消费,改善居民住房条件,促进我市经济快速增长,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停止各种形式的单位集资建房、合作建房以及城镇居民私人建房,严格控制农村居民建房。
二、全面停止行政、事业、企业或改制企业单位与房地产开发公司、其他单位、个人的联合建房或合作建房。
三、凡在原行政划拨的土地上实行定点、定向建住房的单位,一律按市场价补交土地出让金,并以招标的方式出让给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开发建设。
四、由于在实际工作中供房对象难以确定,今后暂停经济适用住房和安居房的建设。对确有困难的中、低收入家庭实行建设廉租房等形式解决。
五、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今后凡在我市进行房地产开发投资的企业,不再享受政府的优惠政策。
六、鼓励市直机关干部职工购买住房,通过以小换大、以旧换新来改善现有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
七、放宽公有住房出售的范围。原房改政策不予出售的二层以下(含二层)的成套住房和不成套住房以及按房改政策购买的部分产权住房均可按原宜春地委宜办发[1999]23号的房改政策购买全部产权。
八、进一步简化房地产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任何部门不得擅自设置办证的前置条件;市财政、国土、税务等部门在市房地产交易市场内设立统一的办事窗口,涉及房屋交易的税费在市场内实行“一单清”。建立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一体化管理机制;实行公开办事程序、公开收费标准、公开办事时限的承诺。增加房地产交易的透明度,提供优质、快捷的服务。
九、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作用。有条件的单位,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由5%提高到8%;个人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由3万元提高到8万元,贷款期限由5年延长到10年。
十、进一步扩大个人住房消费贷款。金融机构应加大个人住房的贷款规模和贷款期限,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最高额度为八成(购房总额的80%),最长期限为30年。
十一、进一步加快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进程,按照市政府《宜春市中心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暂行办法》和《宜春市中心城住房分配货币化暂行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3]7号)精神,从2003年下半年开始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无房和住房未达标的职工发放住房补贴。
十二、进一步完善商品房开发和农村劳动力安置用地的供应机制。商品房开发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和挂牌方式供地,农村劳动力安置用地一律实行货币补偿;规范用地操作程序,推进土地储备,实施“熟地”出让。
十三、为进一步搞活住房二级市场和房屋租赁市场,由市房管局尽快组建宜春市房屋置换中心,并负责制定《宜春市城市房屋置换管理实施细则》和《宜春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
十四、加强和规范住宅区的物业管理,进一步明确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及其他有关管理部门的权利和义务;具体由市房管局负责制定《宜春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鼓励业主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规范物业维修基金的归集、管理、使用等相关制度。
十五、凡在我市购买商品房、存量成套住房和上市公有住房的非本市个人,均可办理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十六、房地产开发或置换企业以买断方式收购且用于置换的旧房屋,可推迟办理房产交易及产权变更登记审批手续,一年内再次转让或置换时只按差额收取税费。
十七、城市房屋拆迁原则上一律实行货币补偿安置,按照国务院令第305号文件精神,尽快出台《宜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被拆迁人用货币补偿款购买住房时,只对其超过补偿金额的部分征收契税。
十八、积极妥善处理房屋产权发证中的历史遗留问题
1、2002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各种形式的单位全额集资自用住房的职工(房屋建设和装饰装修全部是职工集资的,单位未出一分钱),经单位同意和市房改办审批后可直接办理集资建房产权手续。
2、2001年3月1日以前(“三清理”范围之外)新建有土地手续但建房资料不全或者既无土地手续且建房资料不全的房屋(含私人建房、合作建房、开发企业建设的商品房和还建房等),经登报告示三十日后权属无争议、建房单位出具了房屋安全证明的,市房管部门可先予发放房屋产权证。市建设、城管、国土、房管等部门实行联动机制,本着遗留问题特事特办,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补办土地手续和交纳建房规费。对拒不补交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立即停止项目开发,并不予批准新开发项目,必要时,由司法机关配合,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3、2001年3月1日以后新建的房屋,凡是在“三清理”中属于违法违规用地、违法违规建设和违法违规开发的,必须按宜春市人民政府宜府发[2002]5号文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办理产权证书。
十九、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商品房、存量用房和廉租房相配套的住房供应体系,满足不同阶层群众的住房需求,逐步改善广大市民的居住条件。逐步建立房地产市场的预警机制和价格信息指导体系。适时发布房屋租赁信息、商品房、存量房屋、上市公有住房买卖价格信息。
二十、加大力度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要以房地产开发和交易环节为重点,突出查处违法违规开发、合同欺诈、面积“短斤少两”、虚假广告、违法中介等行为。强化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和房地产交易行为,营造良好的房地产业投资环境。
二十一、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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