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行为被视同销售的实际案例分析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4 11:44:46 224 人看过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有: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的,但是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其他非增值税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的福利或者个人的消费;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7、将其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的;将自产的、委托加工的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

销售自来水增值税税率

销售自来水增值税税率为13%。

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区别如下:

1、联次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四联,增值税普通发票只有三联;

2、发票使用人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只能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普通发票由从事经营活动并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各种纳税人使用;

3、内容不同,普通发票中没有关于增值税方面的内容;

4、作用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而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

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按下列规定开具:

1、项目填写齐全,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2、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如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

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不得加盖其他财务印章。根据不同版本的专用发票,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分别加盖在专用发票的左下角或右下角,覆盖“开票单位”一栏。发票专用章使用红色印泥;

4、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必须预先加盖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不得手工填写“销货单位”栏,用手工填写的,属于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购货方不得作为扣税凭证。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用蓝色印泥。

法律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修订)》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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