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1997年,市委、市政府发布了《关于下放权力、理顺体制、强化城区建设管理职能的若干意见》(郑发[1997]5号),提出了在我市实施“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城市管理模式,重新划分了市、区两级的职责权限,实现城市管理重心下移。新的体制实行后,在我市的城区建设管理中发挥了巨大作用,取得了突出的成绩。但是,也存在职能交叉、区级政府职责不清的问题。为加快我市城市化进程,不断提高城市现代化管理的水平,市政府决定,进一步理顺城市管理体制,明确我市各区政府在城市建设和管理方面的职责。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政建设和管理
市区支路、背街小巷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快慢车道、人行道、路面、道板、厕所、垃圾中转站、桥涵等)由各区负责建设、管理和维护,其主要职责是:
1.依据城市规划,按照市计划主管部门、城市建设与管理部门下达的计划任务和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本着“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组织辖区内支路、背街小巷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与管理;
2.负责辖区内支路、背街小巷及其附属设施维护管理,提高维护管理水平;
3.参与辖区内支路及其附属设施新建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协助市市政管理部门对市政配套设施的使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市政设施的完好和功能的发挥;
4.负责对辖区内支路、背街小巷规划范围内桥涵、车行道、人行道、沿街空地以及路名牌等附属设施的养护维修;
5.负责辖区内支路、背街小巷的临时占用、掘动路面的管理,并按照市市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及规定程序,办理有关现场勘察、审批、收费、修复以及对损坏市政设施的赔偿等具体业务;
6.负责辖区内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破墙开店、外部装修审批;
7.负责辖区内环卫车辆和机械设备的管理及公厕、环卫中转站的建设;
8.负责辖区内村镇建设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和施工许可的管理;
9.负责辖区内“都市村庄”和村、镇违章建筑的拆迁工作;
10.负责辖区内城市道路、市政设施建设的用地手续办理和拆迁工作;
11.负责市市政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市政管理工作。
二、绿化建设和管理
市区支路、背街小巷的行道树、花坛、花带、小游园和街头绿地(含快速路、主次干道沿街单位门前树木花坛、花带)由各区负责栽植、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市规划、绿化部门下达的计划任务,规划、栽植、管理辖区内支路、背街小巷行道树、花坛、花带、小游园和街头绿地;
2.负责辖区范围内支路、背街小巷行道树、花坛、花带、小游园和街头绿地的更新、修剪、栽植、病虫防治、养护、保洁等工作;
3.负责对辖区支路、背街小巷、居住小区和庭院单位行道树、花坛、花带、小游园和街头绿地的临时占用、砍伐、拆除等的现场勘察、初审、收费工作,并按规定程序申报市绿化主管部门;
4.根据市绿化委的统一要求,组织辖区内全民义务植树工作;
5.负责辖区内“花园式单位”、“绿化达标生活区”的创建工作;
6.负责动员群众建设、扩大本辖区支路、背街小巷范围内绿地面积,提高本辖区绿化覆盖率;
7.负责市市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绿化工作。
三、市容管理
市区部分次干道、支路、背街小巷、居住小区道路范围内的市容管理由各区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辖区内支路、背街小巷、居住小区道路范围内的市容市貌、临时占道、门面装修等管理工作以及审批、办证、收费工作;
2.负责市市政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市容管理工作。
四、行政处罚
市区市容环境卫生、市政管理、城市绿化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各有关区(市内5区)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1.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2.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行政处罚权;
3.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4.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烟尘和气体的行政处罚权,对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公共场所散烧原煤、焚烧杂物的行政处罚权;
5.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市场以外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6、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行为的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的行政处罚权。
二○○二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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