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编制《住房保障法》被写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重点工作内容,同年5月,《住房保障法》修订仪式在北京举行。
住房保障立法一直是西方发达国家住房保障制度的根基,英国对住房保障进行立法可以追溯至1868年的劳工住房法,美国1933年颁布全国工业复兴法(该法包括授权使用联邦资金解决低费用住房、清理贫民窟住房和生存房基地)。。。。。
为百姓的居住权松绑,住房保障立法势在必行!
耕者有其田,居者有其屋自古就是人类不断追求的社会梦想,早已自称步入现代社会的我们今天却依然在为这个梦想苦苦追求。城市化建设在为我们带来现代生活快感的同时,也不断制造着现代生活的苦恼——住房问题。高楼广厦林立的都市里竟无一席容身之所,这对于个人、对于政府,以及那些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都是一个难以回避的发展困境和拷问。不能否认,自上世纪90年代的安居工程到今天遍布各地方政府的住房保障办法,从《房地产管理法》到经济适用房以及廉租房管理办法,甚至不惜直接干预住宅市场来扼制房价的快速上涨,诸多政府措施都在试图解决百姓的居住保障问题,但遗憾的是,美好愿望的结局往往却并不美好,究竟是什么制约了住房保障的进程?究竟是谁绑架了百姓的居住权?
认真反思我国住房保障的治理过程,会发现我们竟然一直缺少一个治理根基——法律。法律,国家之重器,是最具权威性,拥有最高约束效力的治理工具。缺少立法的住房保障管理就是无源之水,是缺乏根基的,是站不稳的。没有法律的监督,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效率和质量如何得到根本保护?!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地开展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现象又何时才能彻底根除?!因此,若想从根本上推进住房保障问题的解决,首先就是要将该问题提升到国家法律的层面进行探讨。
关注民生、关注民意,《住房保障法》呼之欲出!
2009年,制定《住房保障法》被写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重点工作内容,同年5月,《住房保障法》修订仪式在北京举行。2010年伊始,各省市、地方的人大、政协两会先后召开,尽管各地方的议题内容各有不同、因地制宜,但有一个主题是相同的,那就是保增长、保民生,无论是保增长还是保民生,都离不开房子问题,对于前者房地产市场发展的将成为关注重点,后者则更侧重于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关注。总之,住房保障成为各地两会当仁不让的热点。例如,北京市提出两个50%计划,即新开工建设和收购政策性住房13.4万套,占全市住宅开工套数的50%以上;自住型、改善型等各类政策性住房用地供给超过1250万平方米,占住宅供应总量的50%以上;天津,2010年将推出2万套限价商品房、6.5万套经济适用房。上海,保障性住房总开工面积将占新开工建设住房面积60%以上。
基于近年来高烧不退的房地产市场和居高不下的房价(2009年全年房地产成交量近9.4亿平方米,均价约4695元/平方米,年房价涨幅24%,平均每平方米上涨813元,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水平),以及各地方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不同程度的开展,预计住房保障也定将会成为今年全国两会的议题热点、重点。其中,最值得关注的莫过于住房保障立法的进展情况,对于我国来讲,运用法律解决保障性住房建设问题是一个崭新的治理阶段,也是一个新的治理高度。对于一种新的探索,我们不能求全责备,但若要真正通过立法解决保障性住房建设发展困境的话,笔者认为至少要着重明确以下几点:
1.追本溯源,对保障性住房建设供给环节的进行监管
土地和房屋供给是整个保障性住房建设过程中的首要环节,但也最容易脱离公众监督视线的领域,因此必须借用国家强制力给予法律层面的约束。尽管近两年有所改观,但很多地方政府在土地财政和地区经济增长的指标压力下,为住房保障提供的资金预算少之又少,相应住宅用地的供应也略显寒酸,而且位置多为偏远交通不便的地区。要为住房保障立法,首先就是要对供给环节的监管,一是要保证住房保障的资金支持;二是要建立专门的监督机制。目前,各级政府在住房保障制度上的所作所为并没有责任上的约束力。如果住房保障制度完成不好,对各级政府和官员应该给予怎样的责任?目前相关法规办法都没有明确的规定。那么,通过立法可以对这些问题进行强制约束,防止短视政府与不良开发商勾结吞噬保障性住房资源。
2.明确政府与企业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的角色
目前,诸如在商品住宅开发规划中加入部分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的做法实际上只能是一个过渡解决办法,说到底,政府是住房保障建设的推动主体,企业所能承担的也仅仅是社会道德责任,将住房保障责任赋予企业并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相反,会人为制造一些导致低效的市场门槛。总之,市场的事情应让市场成为管理主体,社会公益的事情还是让政府成为管理主体,让法律成为最高的裁决主体。
3.坚持弱势群体优先保障的原则
理论上讲,每个人拥有平的生存居住权,所谓住房保障也可以理解成无论贫富贵贱,每个人的居住权都应得到平等的保护。然而,现实是尽管每个人的权利平等,但获取社会资源的能力却参差不齐。回顾我们住房保障历史,很多原本提供社会弱势群体的资源(如早期的经济适用房)不但没有惠及大众,反而成了社会高端人群受益的优惠产品。这些问题的出现并非因为这些保障性住房产品无法管理,而是因为缺乏配套的法律制度约束。
以目前的《住房保障法》草案内容,涵盖了住房保障涵义、范围、原则、对象、方式、标准、责任、公平性;住房公积金制度;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房和限价房等诸多方面。笔者认为所谓公平性的体现必须要吸取历史教训,将弱势群体优先保障的公正原则放在第一位。没有公正,何来公平?!
结束语:保护居住权就是保障人权!立法是政府责任的集中体现!
制定一部权威和效力层次都很高的全国性法律,可以统筹全国的住房法律保障制度,统率全国的住房法律保障制度的进程,可以按照全国一盘棋的规划来推进住房保障建设。毫无疑问,住房保障立法将成为一个里程碑事件,其意义相当于中国进行第二次房改!
说到底,政府是住房保障建设的推动主体,企业所能承担的也仅仅是社会道德责任,将住房保障责任赋予企业并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相反,会人为制造一些导致低效的市场门槛。总之,市场的事情应让市场成为管理主体,社会公益的事情还是让政府成为管理主体,让法律成为最高的裁决主体。
历史证明,法律对于一项制度的推进和保障作用是无可替代的,法律虽然不是万能的,但没有法律是万万不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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