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期违约的具体类型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29 16:02:33 465 人看过

(一)预期拒绝履行,指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至前,一方当事人以言辞或行为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其将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二)预期不能履行,指在合同履行期届至前,有情况表明或一方当事人根据客观事实发现另一方当事人届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

实际违约的分类

1、履行不能。即当事人想履行但是由于主客观原因不能履行。

按不同的标准可分为主观履行不能和客观履行不能、自始不能和事后不能、全部不能和部分不能、一时不能和永久不能。应注意的是,如果履行同时符合自始不能、客观不能、永久不能和全部不能,此时合同是无效的,而不是违约的问题。

2、拒绝履行。即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后,一方当事人能够履行而明确表示不予履行。

3、迟延履行。即合同履行期届满,债务人能够履行而未履行,也没有明确表明将不予履行。

4、不完全履行。即已经履行但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

(1)瑕疵履行(交付的标的物不合格)。

(2)加害履行(交付的标的物不但不符合合同约定,还给对方造成其他损失)。

一、预期违约的特征有哪些

(一)预期违约是在履行期到来之前的违约。由于履行期尚未到来,当事人还不必要继续履行其义务,此时一方的违约只是表现为未来将不履行义务,不像实际违约那样表现为现实的违反义务,预期违约行为侵害的是期待的债权而不是现实的债权。当然,尽管履行期限尚未到来,由于合同已经生效,任何一方从事预期违约行为也属于对合同义务的违反,因而也构成违约。

(二)预期违约包括两种形态,即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由于这两种形态都是发生在履行期到来之前的违约,因此可以看作是与实际违约相对应的一种特殊的违约形态。

(三)预期违约在责任后果上与实际的违约责任是不同的。一般来说,实际违约常常会造成非违约方的期待利益的损失,如一方急待原材料投入生产,因对方到期不交付产品使其不能按时投入生产从而获得利润。而就预期违约来说,一般造成的是信赖利益的损害,如因信赖对方履行而支付一定的准备履行的费用,因此两者在赔偿损失的范围上是各不相同的。

二、民法典中预期违约是否可主张债务提前到期

民法典规定,债务人明确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主张债务提前到期,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预期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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