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如何界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19 20:19:22 377 人看过

一、股东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如何界定

股东权利和义务分别是:

1.股东负有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出资额的义务;

2.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查阅、复制权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二、股东能否借助自身股权进行投资

股东可以用自己的股权投资,但是要具备以下条件:

1.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

2.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

3.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

4.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出资方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股东未能按期缴纳出资款项如何处理

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对内应当承担违约的责任。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东出资不实是不能解除股东的资格的,只有抽逃出资法定情况下才能解除。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n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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