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离婚损害赔偿中的相关问题:
1、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必须同时提起离婚诉讼;
2、无过错方为被告的,被告不同意离婚,不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起诉讼;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一审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如何理解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的“无过错方”
无过错方是指婚姻关系中,相对于有民法典规定的“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婚姻一方的另一方配偶,且该方无以上行为。
《民法典》规定有过错方须为自己的重大过错行为在支付离婚代价的同时还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项新规定符合法律的激励功能,有利于矫正人们的行为,并对具体社会行为加以调控,同时有利于在新形式下保护当事人,特别是妇女的合法权益,更有利于进一步维护每一个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及社会的整体稳定。新《民法典》增补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也是对无过错离婚原则的一种补救措施,以平衡因离婚而造成的利益失衡和不公平,体现法律的公正与正义。但是不容否认,相关的法律制度人需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规范。
具体而言,比如:
(一)在离婚诉讼中因对方重婚导致离婚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中,赔偿权利主体是无过错的受害配偶,义务主体只能是有重婚行为的对方配偶,却并未对与对方配偶重婚的相婚者(主观亦有过错的,存恶意的)承担何种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作具体规定,这又是法律的不尽完善之处,有待在今后立法过程中加以探讨、健全。
(二)就离婚损害责任的要件是否构成要件,在法律上还应具体地加以规范利用,首先是婚姻关系中过错方的违法行为与夫妻感情导致破裂之间应具有因果关系,即从本质上讲,违法行为是导致婚姻破裂的缘由,如果夫妻间感情并未破裂,即便违法行为存在,也不能决断地判定有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次,离婚诉讼中精神损害请求权人基于无过错(即无任何对等过错行为)的前提下才能有权提出索赔请求,反之,则不能支持其诉讼请求中的关于精神损害赔偿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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