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工伤认定限制后不能获得赔偿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2 21:42:21 371 人看过

工伤认定属于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责和权限,超过工伤认定限制后不能获得赔偿吗,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人民法院无权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认定劳动者是否构成工伤,用人单位应当自工伤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不提出申请的,受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发生后一年内申请确认受伤人员身份。本案中,陈某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工伤认定,存在明显过错。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法律后果也由陈某自己承担,因此法院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

此外,尽管陈某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无法认定其为工伤,基于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关系,他仍然可以向**公司主张权利

应该注意的是,工伤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在责任划分上是不同的。一般来说,一旦工伤认定通过,无论劳动者是否有过错,用人单位未按照《工伤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保险,在此期间,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赔偿,如果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此外,在伤残等级和赔偿标准方面,工伤案件和侵权案件也有所不同。就本案而言,陈某目前已经过了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虽然可以提起侵权赔偿诉讼,但由于对损害也有过错,他无法获得全额赔偿

2011年4月,陈某进入江苏吴江一家**公司,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4个月后,陈某在工作中受伤。但**公司在陈某受伤后30天内未按规定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案。得知情况后,陈某仍没有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而是直接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同年12月,吴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仲裁裁决后,陈某与**公司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确认双方不存在实际劳动关系。经一审、二审,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作出终审裁定,确认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随后,陈某向吴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鉴定申请,但该局因陈某的申请超过一年申报期限,决定不予受理工伤鉴定。因此,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其所受伤害属于工伤,**公司支付了相应的工伤保险金

一审法院认为,陈某索赔成立的前提是其所受伤害被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因此,工伤认定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责和权限。这是一种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无权认定劳动者是否构成工伤。陈某起诉确认该伤害系工伤,并按工伤待遇缴纳了相应费用。他没有提交工伤认定的证据,遂裁定驳回陈某的诉讼

陈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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