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入户抢劫的认定,关键问题是对户的理解。按词典解释,户指的住户,人家,一家称一户。对于刑法第263条规定中户的含义,如何认定入户抢劫,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还是存在着较多的认识分歧,归纳起来大致有四种观点:
1、户指居民私人住宅(包括住室和宅院),不包括其他场所;
2、户指固定场所,即以此为家的场所,如私宅及学生宿舍等,但不包括宾馆房间及值班宿舍等临时居住场所;
3、户指人长期或固定生活、起居或者栖息的场所,包括私人住宅以及宾馆房间、固定值班人员的宿舍等场所;
4、户指私人住宅,以及其他供人们生活、学习的建筑物,例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的办公场所、公众生产、生活的封闭性场所。由于上述观点差异较大,导致司法实务中适用法律混乱,量刑失衡现象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
针对上述问题,2000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入户抢劫作出了司法解释,较为明确地阐明了立法意图。根据该《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入户抢劫中的户,在实质上应具备以下两个特征:一是户的功能特征,即户是供家庭生活、居住所用的场所,这是户的最基本特征;二是户的场所特征,即户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场所,人们在户内享有私生活的自由及免受他人干扰和窥视的权利,并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对户的外在形式《解释》未作严格限制,它可以是华丽的别墅,也可以是简陋的茅屋、帐篷、鱼船或是为家庭生活租用的房屋等。
在理解和把握《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时,有几个概念需要正确把握。首先,应正确理解生活、家庭与家庭生活的含义,从而正确把握户的功能特征。根据词典解释,家庭是指以婚姻和血缘为纽带的基本社会单位,包括父母、子女及生活在一起的其他亲属;生活是指生存;活着,为了生存和发展而进行的各种活动。据此,家庭生活应是指以婚姻和血缘为纽带的基本社会单位,包括父母、子女及生活在一起的其他亲属为了生存和发展而进行的各种活动;其次,应注意的户与室的区别,室通常指房屋,房间,可以理解为房屋的空间范围。根据《解释》精神,只有同时具备前述功能特征和场所特征的室,才能够理解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规定的户。在刑法修改过程中,曾有学者提出过以入室抢劫来代替入户抢劫的观点,最终没有被立法机关采纳。显然,刑法规定入户抢劫而没有规定入室抢劫,是取户字的严格意义,不能随意扩大。
从立法本意分析,《刑法》之所以将入户抢劫规定为抢劫罪的加重处罚情节,目的在于强化对人们在户内也即在家里这一特定环境中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法律保护。家是人们安身立命的栖息地,是人类繁衍生息的地方,人们在家里可以充分享受自由和安宁;家还是财产的安全存放场所。因此,家是人们最基本的、最为依赖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庇护所,同时也是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最后屏障。如果在自己家中,人身和财产都得不到有效保障,那么整个社会也无安全感可言。在家中无安全感,人们将会产生巨大的心理恐慌,以至丧失对社会秩序和法律的信赖,其后果不堪设想。正是由于入户抢劫社会危害性较大,刑法才将其作为加重情节加以明确规定。
综上所述,入户抢劫应当理解为进入他人用于家庭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场所抢劫,进入其他场所,如学生宿舍、宾馆房间及值班宿舍等场所,以及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的办公场所、公众生产、生活的封闭性场所进行抢劫,因这些场所与《解释》规定的户的特征不一致,故均不属于入户抢劫。
进入他人合租的宿舍抢劫,与进入上述场所抢劫在本质上是相同的。现实生活中,在外合租宿舍,往往是为了工作或就学深造等临时之需,合租人往往是三人以上,有的可能会达到10人以上,上述场所在一般情况下均是用于休息和群体活动的地方,他人可以自由出入,并不具备户的属性中供家庭生活、居住所用及与外界相对隔离的特征,因此不能以户对待。根据罪行法定原则,对进入他人合租的宿舍抢劫,不应适用入户抢劫的规定加重处罚。
司法实务中,可能存在对有些进入其他封闭性场所抢劫,危害性比入户抢劫还要大的行为,无法适用加重抢劫罪的条款而使罪刑失衡的情况,但这在根本上只能属于立法的问题。不能因为可能存在罪刑失衡的问题,就违背罪行法定原则,对入户抢劫随意作扩大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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