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辽宁省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文号:沈地税发〔2008〕65号
发布日期:2008-4-16
执行日期:2008-4-16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经请示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同意,现将实际征管中遇到的税收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符合清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确定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问题
(一)拆迁补偿费扣除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计算扣除项目时必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不征税的拆迁补偿费,按照规定不能取得发票的,若能提供相关法律法规或政府部门的相关文件规定的补偿范围和标准以及被拆迁人和开发人的拆迁(回迁)合同和签收花名册,并与账目核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以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但是,属于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的,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能扣除。
(二)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息没有规定上限,扣除项目中利息支出扣除问题
根据土地增值税的立法原则,利息的上浮幅度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超过上浮幅度的部分不允许扣除。因此,如果人民银行没有规定贷款利息的上浮幅度,可按规定扣除。
二、对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不能提供评估价格,确定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的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的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够提供发票的,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准予扣除项目。
对于转让旧房产,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规定,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参照《契证》上所记载的“房产土地价值”核定其原购房价格,据以计算准予扣除项目。
对于转让旧房产,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同时也不能提供原《契证》或原《契证》上所记载的“房产土地价值”明显不合理的,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存量房地产如何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批复》(辽地税财(1999)308号)规定,可按纳税人取得的存量房地产转让收入扣除有关项目后获得的增值额,暂按税法规定的最低税率即30%的税率预征土地增值税,待纳税人提供评估报告后,再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和结算,多退少补。“有关项目”指纳税人固定资产账簿中记载的“固定资产”净值和转让时缴纳的税费等。但是,对于个人转让旧房产,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同时也不能提供原《契证》或原《契证》上所记载的“房产土地价值”明显不合理的,按照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确定的核定征收率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即非普通住房按转让收入的0.25%核定、非住房按转让收入的0.5%核定。
三、关于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标准问题
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规定〉的通知》(辽地税发(2006)86号)第二条的规定,“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标准参照《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经济适用住房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辽地税发(2005)73号)的有关规定掌握。
二ΟΟ八年四月十六日
辽宁省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64人看过
-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人看过
-
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426人看过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业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103人看过
-
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440人看过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政策执行中若干问题的通知
266人看过
增值税是以商品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更多>
-
沈阳市地税社保问题报盘相关知识云南在线咨询 2022-11-05关于沈阳市地税社保问题报盘,整理如下: 1、各参保单位首先登陆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门户网站点击下载中心,下载《 医疗保险单位报盘程序》(点击下载)或持U盘至所属医保局单位参保窗口拷取“医疗保险单位报盘系统”; 2、在单位报盘程序中使用《新开户单位基础信息采集》模块填报单位基础信息,录入完毕保存至U盘,并用A4纸打印两份加盖公章; 3、在单位报盘程序中录入参保职工信息,(1)未参加过医疗保险的职
-
有关土地增值税税率青海在线咨询 2022-05-10土地增值税是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并按照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进行征收。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部分,税率为30%;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
关于土地增值税累进税率?澳门在线咨询 2022-05-30不是,土地增值额是指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收入减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扣除项目的金额。土地增值税采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最低税率为30%,最高税率为6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的。凡在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在其开发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
-
北京市土地增值税政策山东在线咨询 2022-03-14北京市大幅提高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今后,对房地产项目的预征税率由此前的1%至2%,提高到2%至5%。对容积率小于1.0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最低按销售收入的3%预征土地增值税.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由原来的1%至2%提高到2%至5%。政策将对开发商的资金流带来明显的压力:一方面有限购、差别化信贷等措施抑制需求,而收紧银根、提高土地增值税税率,则从另一方面收紧开发商的现金流,促使其合理定价,甚至以降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四川在线咨询 2022-01-2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成文日期: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经商财政部、建设部,现就各地在贯彻落实《通知》中的几个具体政策问题明确如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