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住房的特殊性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8 08:15:03 159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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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是否受理军队离退休干部从军队产房退休纠纷的批复》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贵院1990年第68号《关于是否受理军队离退休干部从军队产房退休纠纷的请示报告》中国人民解放军诉林雪华等5人从军队产房腾出的军用财产,不予受理。研究认为,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休假、换房等引发的纠纷,属于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管理过程中的遗留问题,应由军队和地方政府通过行政手段解决。因此,同意贵院审判委员会关于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倾向性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京高发[2002]13号《关于提请人民法院房地产管理局申请有关问题的请示》北京军区人民解放军向法院受理的“军人家属房屋拆迁案”已经收到。经研究,得出如下结论:

军队退伍人员及其家属、离退休干部子女与军队单位因军队住房退役发生的纠纷,在没有军队住房退役协议的情况下,属于军队和地方政府在干部复员、死亡和离退休干部转地方管理过程中遗留的历史问题,而属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房屋纠纷的房地产管理局所采取的房屋清理和贷款安置的具体办法具有军事管理性质。根据1991年1月30日《人民法院关于是否受理军队离退休干部从军队产房退休争议的批复》精神,此类争议应由军队和地方行政手段解决,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地产案件的通知: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房地产纠纷,均属于执行历史遗留政策的性质,因行政指令调整分配、事业单位合并分立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设、分配引起的占用、腾出的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主管工作范围。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不予受理或者驳回,可以通知当事人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一般情况下,同一地区的军工生产用房价格相对低于同一地区的商品房价格。购房过户手续相对简单,只需少交过户费。由于军交所不是商品,不需要交任何税,自然也就无法开具发票。一般来说,只有合同和收据。除产权外,其余与商品房差别不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房地产管理局请求法院受理军人家属房屋拆迁案的批复《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法院受理军人家属房屋拆迁案件的请示》我们已收到您的请示。经研究,得出如下结论:

军队退伍人员及其家属、离退休干部子女与军队单位因军队住房退役发生的纠纷,在没有军队住房退役协议的情况下,属于军队和地方政府在干部复员、死亡和离退休干部转地方管理过程中遗留的历史问题,而属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房屋纠纷的房地产管理局所采取的房屋清理和贷款安置的具体办法具有军事管理性质。根据1991年1月30日《人民法院关于是否受理军队离退休干部从军队产房退休争议的批复》精神,此类争议应由军队和地方行政手段解决,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地产案件的通知。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条件的房地产纠纷,都属于历史遗留的执行政策性质,因行政指令调整配置、机构合并、分立引起的房地产纠纷,而因单位内部建设、分配房地产纠纷造成的房屋占用、腾退,不属于人民法院的主管工作范围。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不予受理或者驳回,可以通知当事人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一般情况下,同一地区的军工生产用房价格相对低于同一地区的商品房价格。购房过户手续相对简单,只需少交过户费。由于军交所不是商品,不需要交任何税,自然也就无法开具发票。一般来说,只有合同和收据。除产权外,其余与商品房差别不大。一般情况下,同一地区的军工生产用房价格相对低于同一地区的商品房价格。购房过户手续相对简单,只需少交过户费。由于军交所不是商品,不需要交任何税,自然也就无法开具发票。一般来说,只有合同和收据。除产权外,其余与商品房差别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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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1日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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